15 1 月 廢棄物越境轉移整體管理檢討計畫
中文計畫名稱:廢棄物越境轉移整體管理檢討計畫 英文計畫名稱:Overal Review of Waste Transboundary Movement Management in Taiwan 計畫編號:EPA-101-H102-02-233 計畫執行單位: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 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曹美慧(邱文琳) 計畫期程:101年1月5日~101年12月31日 中文摘要關鍵詞: 巴塞爾公約,廢棄物輸出入管理法規,有害廢棄物 英文摘要關鍵詞: 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BC),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Waste Export and Import, Hazardous waste 摘要 本計畫包括三大工作項目,其工作成果簡述如后: 一、 提升廢棄物越境轉移管理落實及執行因應 (一) 完成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草案。並配合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內容,協助提供廢棄資源輸出入條文說明資料。 (二) 依據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及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已協助環保署審查44件有害廢棄物輸出申請案。 (三) 依據有害廢棄物實際輸出種類,已完成14項輸出有害廢棄物代碼與海關稅則比對(草案)。 (四) 配合計畫,針對國內外法規、廢棄物輸出入管制判定參考手冊(英文版)及巴塞爾公約簡介等,共計完成19次巴塞爾公約資訊網站維護更新。 二、 境外勘察輸出廢棄物處理情形 (一) 於101年8月5日至8月11日由張添晉教授、樊國恕教授、李清華教授及黃拯中老師等四位專家,完成勘察中國5家處理機構及拜訪8個地方環保單位,瞭解其過去對於該處理機構之管理情形。 (二) 完成彙整處理機構之廢棄物處理方式、年處理量與來源國分布情形、操作營運記錄情形、污染防治(制)設備設置及操作情形、二次污染防治情形、過去三年實際處理我國輸出至該機構之廢棄物種類與數量。 (三) 完成我國有害廢棄物輸出現況與輸出許可量分析、與歷年境外接受國勘察成果摘要分析,包含90年度以來境外接受國處理情形綜合比較,並針對中國管理法規與許可文件蒐集、現行管理方式進行評析。 三、 巴塞爾公約及廢棄物越境轉移相關國際會議參與 (一) 巴塞爾公約夥伴計畫參與:繳費並參與電腦設備夥伴計畫(PACE)平時之運作,完成資料更新、舊電腦設備修復再使用及廢電腦設備再利用技術指引中文摘譯。並完成一人次參與巴塞爾公約第8次開放式工作組會議(瑞士日內瓦,9月25-28日)。 (二) 亞太地區國際會議參與:完成今年度亞太地區廢棄物管理相關國際會議資料之蒐集、說明;透過本計畫團隊與國內相關專家學者與日本環境省智庫單位-國立環境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for Environmental Studies, NIES)的積極聯繫、交流,促成我國二位代表得以參加亞洲國家循環資材的利用及其環境安全品質國際研討會(日本仙台,10月25-26日),除可瞭解各國於廢棄資源再利用的情形,並藉機展現我國努力成果。 前言 在全球化的過程中,為防範非法犯罪暨增加各項實務執行效率,國際間常以共同規範及跨國合作方式推動,環保事務亦不例外,致使各國在管理轄區內事務時,必須同時關注國際管理及法規的發展,廢棄物越境轉移即是一例。我國為妥善管理廢棄物,除促使國內法規儘量國際接軌,同時需持續參與巴塞爾公約及廢棄物管理相關會議,以掌握國際潮流。延續過去的努力,計畫應達成以下目標:(1)提升廢棄物越境轉移管理落實及執行因應;(2)勘察我國歷年輸往境外處理之廢棄物處理情形及接受國廢棄物輸入管理規定,確保廢棄物妥善處理;(3)巴塞爾公約及廢棄物越境轉移相關國際會議參與;(4)協助辦理本計畫行政作業,提昇執行品質及效率。 執行方法 一、 提升廢棄物越境轉移管理落實及執行因應: 透過資料蒐集彙整方式,先進行法規資料研析彙整,再透過研商諮詢方式,提出修正建議。 二、 勘察我國歷年輸往境外處理之廢棄物處理情形及接受國廢棄物輸入管理規定,確保廢棄物妥善處理: 透過資料蒐集彙整方式,先進行國外處理機構及環保法規彙整,再透過實際訪查方式,確認廢棄物妥善處理情形。 三、 巴塞爾公約及廢棄物越境轉移相關國際會議參與: 透過國外會議及資料蒐集彙整方式,先確認會議資訊及巴塞爾公約執行進展,再透過實際參與通訊或會議方式,瞭解巴塞爾公約廢棄物越境轉移及亞太區域廢棄物管理最新發展。此外,若遇有可與國外產官學交流機會,積極參與、回應相關問題,以增加實質互動深度。 結果 一、 提升廢棄物越境轉移管理落實及執行因應 (一) 完成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草案。 (二) 已協助環保署審查44件有害廢棄物輸出申請案。 (三) 完成14項輸出入有害廢棄物代碼與海關稅則比對(草案)。 (四) 完成19次巴塞爾公約資訊網站維護更新。 二、 境外勘察輸出廢棄物處理情形 (一) 已於101年8月5日至8月11日完成勘察中國5家處理機構及拜訪8個地方環保單位。 (二) 完成彙整處理機構之廢棄物處理、污染防治(制)情形、我國有害廢棄物輸出現況與輸出許可量分析、90年度以來境外接受國處理情形綜合比較,針對中國管理法規與許可文件蒐集、現行管理方式進行評析。 三、 巴塞爾公約及廢棄物越境轉移相關國際會議參與 (一) 完成繳費及巴塞爾公約電腦設備夥伴計畫(PACE)參與、完成資料更新、舊電腦設備修復再使用及廢電腦設備再利用技術指引中文摘譯。並完成一人次參與巴塞爾公約第8次開放式工作組會議(瑞士日內瓦,9月25-28日)。 (二) 完成一人次參加亞洲國家循環資材的利用及其環境安全品質國際研討會(日本仙台,10月25-26日),完成今年度亞太地區廢棄物管理相關國際會議資料之蒐集、說明。 結論 一、 提升廢棄物越境轉移管理落實及執行因應 (一) 依據現行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配合實務管理需求,完成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配合101年5月10日巴塞爾公約專家小組101年度第一次會議及101年9月25日修正草案公聽研商會意見修正,完成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草案。已配合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內容,協助提供廢棄資源輸出入條文說明資料。管理辦法及審查作業要點完成修正通過後,將能達到檢測報告申請文件簡化及審查流程明確化之目的。 (二) 依據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及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已協助環保署審查44件有害廢棄物輸出申請案,並彙整新增缺失,以提供後續執行參考。 (三) 依據有害廢棄物實際輸出種類,已完成14項輸出有害廢棄物代碼與海關稅則比對(草案),此工作項目將可統一輸出有害廢棄物之海關稅則,以利輸出審查作業之進行。 (四) 配合計畫,針對國內外法規、廢棄物輸出入管制判定參考手冊(英文版)及巴塞爾公約簡介等,共計完成19次巴塞爾公約資訊網站維護更新,以提供關心巴塞爾公約及廢棄物輸出入管制之使用者參考。 二、 境外勘察輸出廢棄物處理情形 (一) 已於101年8月5日至8月11日由張添晉教授、樊國恕教授、李清華教授及黃拯中老師等四位專家,完成勘察中國5家處理機構及拜訪8個地方環保單位,瞭解其過去對於該處理機構之管理情形。 (二) 已完成彙整處理機構之廢棄物處理方式、年處理量與來源國分布情形、操作營運記錄情形、污染防治(制)設備設置及操作情形、二次污染防治情形、過去三年實際處理我國輸出至該機構之廢棄物種類與數量。 (三) 已完成我國有害廢棄物輸出現況與輸出許可量分析、與歷年境外接受國勘察成果摘要分析,包含90年度以來境外接受國處理情形綜合比較,並針對中國管理法規與許可文件蒐集、現行管理方式進行評析。 (四) 透過前述工作項目之執行,將能有效瞭解及監督輸出處理廢棄物之妥善處理情形。 三、 巴塞爾公約及廢棄物越境轉移相關國際會議參與 (一) 有關巴塞爾公約參與,繳費並參與電腦設備夥伴計畫(PACE)平時之運作,完成資料更新、舊電腦設備修復再使用及廢電腦設備再利用技術指引中文摘譯。為利後續應用,本計畫除於報告內提出可供我國參考內容外,亦依環保署權責分工,將相關資訊提供給基管會及其幕僚單位。完成一人次參與巴塞爾公約第8次開放式工作組會議(瑞士日內瓦,9月25~28日):電子廢棄物仍受全球矚目,我國經驗確實值得分享。而本計畫也透過延伸生產者責任(EPR)相關計畫之執行,協助環保署於國際會議中如「國際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管理研習會」適時擴散我國成果。 (二) 在亞太地區之國際會議參與方面,完成今年度亞太地區廢棄物管理相關國際會議資料之蒐集、說明;透過本計畫團隊與國內相關專家學者與日本環境省智庫單位-國立環境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for Environmental Studies, NIES)的積極聯繫、交流,促成我國二位代表得以參加亞洲國家循環資材的利用及其環境安全品質國際研討會(日本仙台,10月25-26日),除可瞭解各國於廢棄資源再利用的情形,並藉機展現我國努力成果。 建議 一、 提升廢棄物越境轉移管理落實及執行因應 (一) 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在於調整廢棄物檢測報告提出之需求性、增列首次輸出許可量三百公噸限制之例外規定專案及復運進口申請程序及文件明確化等,完成修正後將可減輕大多數輸出者檢具檢測文件之負擔、有效協助審查者釐清專案申請案及復運進口案之審查流程。因此建議於修正通過後,可邀請輸出入申請者及環保局,併同審查常見缺失說明辦理法規說明會,以達法規修正成效。 (二) 今年度為首次協助環保署審查有害廢棄物輸入輸出案件,輸往中國申請案仍為大宗(44件中有25件),其主要問題在於漏填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之運輸口岸或轉口口岸,經補件後即無問題,依環保署過去審查經驗累積之「常見問題缺失表」幾無發生,可見得申請者亦同步累積經驗。惟於「廢棄物來源及性質說明」及「因故須復運進口時之復運進口計畫」兩項中,存有廢棄物代碼不明及復運流程不完整之問題,建議明年可搭配管理辦法修正之法規說明會,一併提醒申請者留意。 (三) 有關海關稅則與廢棄物代碼比對研析方面,考量廢棄物種類差異大,部分廢棄物種類,例如:A-8801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C-0110銅及其化合物(總銅)、C-0171含鎘電池等項目單純,因此可明確提出建議之海關稅則號列。而混合五金廢料廢棄物種類,例如:E-0217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E-0218廢光電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其包括石英震盪器、電感及晶片電阻等,無法依據原產品稅則進行歸類,因此建議針對項目明確之混合五金廢料,改採可對應之海關稅則號列,例如:廢印刷電路板;對於種類眾多無法歸類者,仍以8112.92.22.00.2其他混合五金廢料表示。 二、 境外勘察輸出廢棄物處理情形 (一) 今年度勘察中國5家處理機構,顯示各廠處理技術較為簡易,且多以勞力為主,近年電腦化文件管理已有進步,各項國際認證(如ISO9001,ISO14001)及環境監測、教育訓練、勞工健康檢查、環保設施操作以及相關廢棄物進出資料記錄建檔等文件和操作記錄管制仍有改善之空間,因此於未來勘察之重點可側重於處理機構對人員訓練、健康檢查、文件管制與追蹤管制、處理機構之污染防治及環境監測之情形。近年輸出至中國有害廢棄物呈現下降趨勢,主要因全球貴金屬資源如黃金、銀、白金等極其有限,各國無不大力爭取以提高產業競爭力,建議我國應提昇國內廢棄物自行處理能力部份,積極輔導設置廢棄物處理廠,持續鼓勵民間投入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有效利用可再使用之廢棄物與加強資源化產品開發技術,提升境內廢棄物處理能力,有效減少廢棄物之輸出。 (二) 歷經八年勘察結果發現中國對於境內環保政策每年都稍有變動,因此,建議我國應於國內輸出單位機構申請輸出廢棄物時應注意中國環保政策管制趨勢及未來對申請廢棄物輸出之機構檢附所欲輸入國廢棄物管理相關之法令,以瞭解該輸出廢棄物受列管之屬性,以利後續追蹤管理。 (三) 中國對廢棄物輸入處理管制廢棄物進口管制之法令,主要依照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管理,今年中國環境保護部發布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針對《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關於加強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和執法資訊共用的通知》,正式建立起國家及地方層面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和執法資訊溝通與共用機制(簡稱“資訊共用機制”)。顯示中國為提升進口廢棄物管理執法效率,進一步強化對走私進口固體廢物違法活動的打擊力度,足堪作為我國廢棄物管理借鏡,建議我國提昇海關及環保人員之查緝能力,對輸出入有害廢棄物嚴格把關,有效管制不法輸出入之行為。同時配合國內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制度,建全廢棄物跨境運送資訊網路申報體系。此外亦需持續加強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之追蹤查訪,確認廢棄物確實依法妥善處理。 三、 巴塞爾公約及廢棄物越境轉移相關國際會議參與 (一) 公約層級參與:1.巴塞爾公約隨著先進國家重點議題的發展而持續有所變化,其新興議題如二手品修復再使用,目前仍為草案階段,後續應持續關切。2.為增加我國專業能見度,拓展國際人脈,建議可在廢棄物/資源回收相關委辦計畫中,以102年度而言,配合巴塞爾公約電子廢棄物相關技術指引研擬進度,可於如資訊物品回收相關計畫中,要求適時針對巴塞爾公約技術文件提出修改意見或說明我國應用情形。 (二) 亞太區域參與:1.我國與國外交流需主動、積極,如今年本計畫團隊協同國內專家學者積極受理日本環境省智庫單位-國立環境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for Environmental Studies, NIES)、交流,促成我國二位代表得以參加亞洲國家循環資材的利用及其環境安全品質國際研討會即為一例。以增加長期國際合作的可能性,進而取得參與國際廢棄物/資源回收領域相關會議。2.透過此次會議的參與再次確認,就亞洲地區的廢棄資源循環再利用與管理方面,我國目前執行情形應該僅次於日本,較其他國家均領先很多。前述優勢可轉換為與其他國家合作的資源,於適當國際場合於以擴散,如我國自2006年參與的亞洲太平洋島嶼固體廢棄物專家會議等平台,長期聯繫、交流,以達國際合作雙贏之目的。 十六、 英文摘要 The results of this project include: (1) the improvement of implementation of wastes transboundary management, (2) overseas inspection of export wastes processing, and (3) the participation of conventions related to the 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 The improvement of implementation of wastes transboundary management (1)Based on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Wastes Disposal Act and practical nee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