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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九十二年度稽核認證團體監督查核評鑑及資源回收費率審議運作計畫 計畫編號:EPA-92-H101-02-203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研究人員:彭衍順、楊素楨、黃德秀、林姿君、莊炳義、林玟秀 計畫顧問:顧洋教授、張四立教授 計畫期程:民國92年2月20日起民國92年12月31日止  關鍵字: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評鑑、查核、資源回收費率 摘要 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針對應回收廢棄物所發放之回收處理補貼費,在國內現行資源回收體系之運作扮演關鍵性的角色。本計畫的主要工作即為協助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進行費率審議之工作,並協助環保署執行確保補貼費發放公正性的稽核認證制度之監督作業。 在稽核認證團體監督評鑑查核部分,為協助稽核認證監督委員會,針對環保署委託執行稽核認證工作之稽核認證公正團體,實施一次定期評鑑及兩次不定期查核作業。本計畫之建議與稽核認證部分主要完成事項如下: 1. 建議: (1) 稽核認證團體:文件制度建置可參考ISO之文件管理方式。 (2) 回收機構及處理廠商: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方面之管理。 (3) 本計畫之未來執行改善建議。 2. 完成工作: (4) 協助完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度稽核認證公正團體監督計畫」訂定。 (5) 協助完成相關會議召開計5場次及其相關行政作業。 (6) 協助監督委員會完成9場次評鑑作業。 (7) 協助完成監督委員查核作業分組。 (8) 協助監督委員會完成18場次查核作業。 (9) 完成年度評鑑查核成果報告。 在費率審議運作這個部分的主要工作在於協助費率審議委員會各項費率審議工作,相關建議與內容包括: 1. 建議: (1) 費率公式施行後,應施行二至四年後再行評估公式之優缺點。 (2) 建議每年掌握具高市場敏感性費率因子、回收成本、二次料價格等資訊,視各因子之改變幅度具以計算新年度的費率,以縮短費率資料蒐集彙整暨計算之時間。 (3) 提出未來成立專案小組,以加強完整蒐集資源回收制度所需各項資料,以建立今後費率公式調整之基礎。 2. 完成工作: (1) 協助完成費率審議11次臨時會之紀錄彙整。。 (2) 協助製作九十三年度資源回收物品費率計算總表。 (3) 完成歷年費率公式資料彙整分析。 (4) 協助辦理第四屆費率委員就任各項事宜。 (5) 協助完成1場次費率審議委員資源回收處理廠現勘。 (6) 完成其他協助事項(基金餘絀攤銷原則暨公式)。...

計畫名稱:建立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制度及管理規範計畫 計畫編號::EPA91-H101-02-217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計畫主持人(包含協同主持人):邱文琳博士(顏秀慧博士及江國瑛) 研究人員:江國瑛、邱文琳、曹美慧 計畫期程:民國91年09月11日起民國92年09月10日止  關鍵字: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廢棄物清理法、再生資源、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委員會規程、再生利用、國家標準、限制或禁止使用、應優先採購、施行細則 摘要 本計畫遵照九十一年七月三日總統公布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架構,完成規劃、評估或擬定下列草案,共計一組織規程、三公告、一辦法、一核准要點及施行細則,工作成果簡要分項說明如后: (一) 依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1.分析環保署依法設立六個委員會之架構內容。2.研訂組織規程草案(已於92.07.02公布)。 (二)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研訂公告限制或禁止使用特定物品、包裝及容器之公私場所相關事宜:1.提供廢清法與資再法有關限制或禁止使用之適用方向建議。2.現行國內與歐盟公告限制或禁止使用資料彙整。3.建議限制或禁止使用未來公告架構及關鍵流程。 (三) 依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評估檢討目前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再利用之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作為再生資源之可行性,及其再生利用之可行方式:1.評估依廢清法公告再利用之廢棄物作為再生資源項目之可行性。2.草擬廢鐵、廢紙、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廢塑膠等四項公告再生資源再生利用項目及管理方式(草案)。 (四) 依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擬以環保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對於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生利用規範、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草案:1.釐清廢清法第三十九條及資再法第十五條之管轄範圍。2.完成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事業範圍分類表。3.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草案(已於92.06.25公告)。 (五) 依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訂定以環保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申請再生利用未經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之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草案,及訂定再生利用計畫書格式及內容:1.訂定未經公告再生資源項目再生利用核准要點(草案)。2.草擬資源項目再生利用計畫書格式及內容。 (六) 針對我國亟須訂定國家標準之再生資源、再生產品進行評估,必要時研訂一項國家標準草案:1.釐清資再法第十六條之意涵,據以確知可訂定標準種類(不限於國家標準)及適用資再法輔導獎勵措施之範圍。2.彙整國內現存再生資源、再生產品之相關標準資訊。3.確認現階段環保署可能公告再生資源項目(廢紙、廢鐵、廢單一金屬廢料及廢塑膠)暫時無訂定國家標準之需求。 (七)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研訂應優先採購之環境保護產品、再生資源或再生產品應含再生資源之一定比例之公告草案:1.彙整我國現行法規與執行方案成果。2.參考美國、日本綠色採購法規,研訂公告草案。3.針對母法授權不足之處,研提未來調整措施。 (八) 訂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草案:1.逐條審視資再法條文,以施行細則訂定內容之需求。2.以法律面及執行面,解析本法第十五條是否屬強制性之優劣。3.研訂施行細則草案(已於92.08.27公告)。4.彙總說明施行細則研訂過程之主要爭議及條文內容,供後續修法參考。 除完成以上各項子法之分析與擬定外,本計畫並探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後可能產生之疑問、以及未來整體修法建議內容,供環保署未來執行及調整現行相關制度及管理規範時之參考。...

計畫名稱:生態工法人才培訓講習會 計畫編號:920901 委託機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研究人員:林俊旭、康美祝 計畫期程:民國92年10月2日起民國92年12月31日止 關鍵字:生態工法 摘要 本計畫之目標為於全省北、中、南、東各辦一場(共計四場)「生態工法人才培訓講習會」,針對各機關工程人員、各建築師公會會員、各技師公會會員、各營造公會會員、大專院校教師或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研究所研究生等相關人員辦理。本會負責聯絡國內外講座(日本二位、美國一位、德國一位、印尼一位),並安排國外講座之住宿事宜。於台北場次國際講習會之各堂課程,依講座國籍(日、美語)語言配置現場口譯人員,並將國外講座課程摘要應翻譯為中文。國際場生態工法人才培訓講習會共受理464人於現場辦理報到手續;中部場次共受理365人辦理報到手續;南部場次共受理334人辦理報到手續;東部場次共受理209辦理報到手續。總計四場次辦理報到手續人員共計1372人次。...

計畫名稱:九十二年度「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工程採用生態工法輔導工作」委託專案計畫 計畫執行期程:民國92年9月25日起至93年4月30日止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計畫主持人:林鎮洋  教授 研究人員:袁美華、林俊旭 關鍵字:掩埋場、生態工法 摘要 本計畫完成10處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的現勘工作,對該掩埋場若採用生態工法施作,進行安全性、功能性與經濟效益評估,彙整分析現有施作及既設工程計畫與原生態環境差異,並專案輔導2處掩埋場作為示範場。 在「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運用生態工法技術參考手冊」的研擬方面,本計畫蒐集國、內外文獻,研析生態工法應用於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相關工法,設置階段包括護坡、貯存結構物、滲出水集排水工程之管材、廢氣回收再利用、表土保存及覆土來源、能源利用;復育階段包括最終覆土採用營建剩餘土石方、種植植物、規劃遊憩設施及促進民眾參與等較近生態的做法,並擬訂審議指標、驗收準則、單價分析模式等相關措施。 本委辦計畫進行現勘及輔導工作所累積之經驗及結果,可供作為本署爾後推動衛生掩埋場工程生態工法業務之重要參考依據,尤其生態工法應用於衛生掩埋場工程項目有別於河川整治、道路工程等工程,且在各界尚未凝聚一致共識及無確鑿之定論下,除將持續灌輸規劃設計單位生態工法理念外,日後若要進行衛生掩埋場生態工法之輔導工作時,首要需確認適用範疇,以利執行單位據予辦理。...

計畫名稱:淡水河系河廊生態、景觀及建築整體規劃 計畫編號:EPA-92-G107-02-206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分包自中華民國景觀學會)  研究人員:林俊旭、康美祝 計畫期程:民國92年5月16日起民國92年12月31日止  關鍵字:水質分析、生態敏感區、淡水河 摘要 本計畫係分包自中華民國景觀學會,主要工作內容包含以環境水準對河系進行同質河段之劃分、對淡水河系施行中的環境改善計畫調查及其時程規劃與未來對環境的影響,同時評估並規劃短期可引進之工程示範計畫。工作方法包含地圖資料判讀、水質資料分析、現勘等。水質調查包含水體狀況分析、污染源及污染指數調查、污染整治及改善計畫調查。成果建議則包含淡水河廊環境污染防制與整治建議、河段水域利用建議、生態保育推動計畫建議等。...

計畫名稱:資源回收新增公告項目(資訊、通訊及其他類)評估與相關配套措施研擬及推動計畫 計畫編號:EPA-92-HA15-03-A122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研究人員:林俊旭、蔡月蜜 計畫顧問:樊國恕 教授 計畫期程:民國92年4月30日起民國93年3月31日止  關鍵字:資源回收、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分析層級程序 摘要 環保署為提升資訊等類別物品之妥善回收,特委辦此計畫以評估目前可再納入公告回收範圍之物品。本計畫首先調查先進國家如歐盟、瑞典、德國、韓國與日本目前資訊類物品回收體系現況。再以問卷調查一般消費者、繳費責任業者、回收處理機構對於十五項評估項目之回收意願、所持理由及其過去之報廢模式。此外,工作團隊亦於台北市南區垃圾分類場調查目前尚未公告之十五項評估項目的回收現況,並委託處理業者根據目前其處理廠內運作情形,以書面方式預估處理成本及資源化價值。再由處理廠協助拆解各項物品,分析其組成與材質。 基本資料調查完成後,以分析層級程序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進行評估,得到十五項受評估項目的應回收優先順序。之後針對前五項優先材質計算將來公告之後的合理費率,也因此調查相關費率因子,如生產量、進出口量與營業量等。上述工作完成後,工作團隊邀請委員至處理廠現勘試運轉情形,以瞭解受評估產品的處理流程、人工處理成本、市場流通體系等。而後召開五場說明會,蒐集責任業者、回收處理業者與環保局之意見與建議。最後於各項資料收集彙整後,也對後續法制作業制訂與相關配套措施提供參考意見。...

計畫名稱:觀音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廠操作營運之監督管理輔導作業 計畫編號:EPA-91-HA33-03-91A194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研究人員:林俊旭、伍中流、鄭傅儀 計畫期程:民國91年8月1日起民國92年7月31日止  關鍵字:廢車回收、粉碎分類處理、ASR 摘要 本計畫主要乃透過監督審核作業之執行,確保觀音廢車粉碎廠之營運單位能切實依照委託營運契約之要求完成各項應盡事宜,並能針對廢車回收處理體系之現況,研擬各項改善措施,以供環保署後續施政參考。主要工作項目可分為:監督管理、輔導協助、改善對策與總體報告等四大部份。 根據本計畫之執行成果,針對未來觀音廢車粉碎廠與整體廢車回收處理體系,提出以下建議:1.辦理委託營運契約修約事宜以符合市場實況、2.研訂觀音粉碎廠委託契約期滿後續處置招標事宜,持續發揮觀音廠功能與效益、3.強化國內ASR妥善處理作業之勾稽查核,以確保ASR妥善處理、4.規劃整廠設備之檢討改善,以確保整廠設備效率、5.提升廢車粉碎廠資源化處理能力,以落實廢車粉碎廠之「資源化工廠」角色、6.評估增加廢車粉碎廠處理項目之可行性,以充分利用粉碎廠設備能力與提高電弧爐煉鋼廠進料品質,降低戴奧辛等空氣污染物質之產生、7.評估強制廢車進入粉碎處理體系之可行性,以徹底杜絕廢車污染問題、8.整合以廢車粉碎廠為核心之廢車回收處理體系,確保國內廢機動車輛之妥善處理。...

計畫名稱:推動事業廢棄物處理及處置設施設置專案計畫(92) 計畫執行期程:民國92年1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康城工城顧問公司主標) 計畫主持人:王繼國   研究人員:袁美華、康城工程顧問公司 關鍵字: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場 摘要 本計畫為三年之延續性計畫,而本年度告書;及召開九十二年度事業廢棄物業務協調聯繫研討會。...

計畫名稱:廢棄物再利用模式與資源化管理制度建置計畫 計畫編號:EPA-91-H102-02-221 計畫執行單位: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 計畫主持人:鄭耀文 計畫期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止   摘  要 本計畫蒐集彙整先進國家廢棄物資源化實施情形,並檢討國內相關法規及執行現況,以期為國內廢棄物之再利用及資源化管理規劃出一套符合世界潮流、並順應國情的完善制度。在國外資料蒐集方面,本計畫分別針對名詞定義、源頭管理、運作管理、輔導獎勵措施、技術研發與資訊交換等五部分,提出短、中、長程建議共十項,包括:以自願性協定的方式推動資源回收再利用工作、統一管制體系、推動能源回收、加強推動資源化產品規格化、訂定回收再利用目標等。 在國內法規檢討部分,本計畫首先針對現行廢清法之再利用管理制度提出六項缺失及改善建議,並依廢清法第三十九條之刪修與否,研擬廢清法與資再法之競合解決方案,同時彙整資再法本身在執行上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未來修法建議。另外,本計畫並根據資再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劃再生資源及再生產品通路推廣之分階段實施措施,並建議資再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以及第十八條等採取分批公告方式實施。 在資源化技術及推廣方面,本計畫考量廢棄物特性、經濟性及技術成熟度等因子訂定評估原則及給分標準進行較具潛力公告為再利用廢棄物與公告為再生資源之評估,其評估結果以「自來水污泥」、「氟化鈣污泥」為較具潛力依廢清法公告為再利用之廢棄物,而「廢鐵」、「廢紙」為較具潛力依資再法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之資源化廢棄物。本計畫針對其中「自來水污泥」、「氟化鈣污泥」及「廢鐵」等項目蒐集國內外相關資源化技術資料,並規劃其再利用管理及推廣方式。另外,並針對廢食用油、廚餘、焚化底渣、以及國內大型焚化爐無法焚化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如廢塑膠、廢橡膠、廢樹脂、廢纖維等)加以探討。在管理制度方面,本計畫首先針對廢清法與資再法之公告模式加以彙整比較,並進而提出改善建議。至於未公告項目之申請審查模式,則以目前經濟部之運作模式作為環保署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參考。 本計畫並依據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與申報管制措施之關聯性,提出相關改善建議包括:事業清理計畫書應予明確再利用內容、公告再利用之再利用機構應辦理登記報備、建立廢棄物再利用備查程序及申報規定等。在稽查管制方面,本計畫除彙整分析相關疑義案例外,並實際訪談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以研擬「判定廢棄物再利用稽查作業之標準作業程序」,包括:判定廢棄物再利用、稽查前準備、現場稽查作業、以及稽查後管制作業等。   Waste should be treated as recyclable and reusable resources in a sustainable society. Waste Disposal Act in Taiwan was first promulgated in 1974. It has been amended seven times since then and the latest amendment was promulgated on October 24, 2001. The recycling, clearing away, and disposal of the general wastes, generated by household or other non-industries, are implemented at local government level. Management of industrial wastes is handled separately from stipulation of the designated enterprise to collection, transportation, storage, clearance, and disposal of the wastes. For moving towards a recycling-based society, the Resource Recycling and Reuse Act has been promulgated by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PA) in 2003. The purpose of the Act is to lessen environmental burden and to build a society for sustainable resource utilization. Empowered by the Act, specific breakdown concerning the types of recyclable and reusable waste will be promulgated progressively with relevant penal provisions. In general, the EPA, as the Responsible Agency at...

計畫名稱: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申請土地合法使用之規劃與輔導協助計畫 計畫編號:EPA-92-H101-02-202 計畫執行單位: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 計畫主持人(包含協同主持人):林俊旭博士(袁美華研究助理) 計畫期程: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摘要 本計畫之執行目的,主要為持續輔導及協助資源回收機構辦理用地合法化之相關事宜,以及評估設置「區域性回收再利用專用區」之可行性。而本計畫執行成果,至計畫結案日,共輔導204家業者通過土地合法化的申請,並在申請過程中提供相關法令諮詢、申請疑義之協助(包括業者及環保局)。另外,本計畫分別針對各種使用地類別,彙整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土地合法化申請流程、申請單位、應備文件、注意事項、常見問題等資料進行彙整並製作成摺頁二千份,供回收業及處理業參考。且由於環保署針對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土地合法使用之政策推行後,造成部份資源回收處理業因土地無法取得合法化而無法繼續經營,本計畫也特別針對土地合法使用政策推行之前後,針對資源回收量作一分析比較,發現稽核認證量並未受土地合法使用政策之影響,顯示資源回收市場上會自行取得平衡狀態,但仍須注意非法廠商利用合法廠商來進行認證,故建議應加強稽查管制工作,清查市場未納入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業者,建立回收、處理機構公平合理的運作系統,以免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project is to continuously assist recycling agents in the process of fulfilling legal zoning requirements for their operations.  Besides, assessing the pos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Regional Recycling and Reuse Districts” is another task in this project.  To date, we have successfully helped 204 recycling agents complete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of zoning legalization as well as provided consulting service to recycling agent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s of local governments.  In order to provide more concise guidance for related parties, we have made 200 copies of the pamphlet with all instructions needed available for the applications of legal land uses of recycling business.  To monitor the impacts on recycling business due to the shutdown of several recycling agents after EPA’s ratifying the zoning legalization policy, we also conducted a study to examine the variations in quantities of certified recycling materials before and after the policy.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concluded no impacts are found from the policy 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