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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九十三年度應回收廢棄物認證補貼資格申請案審查作業計畫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研究人員:袁美華、豐鏵公司 計畫期程:民國93年1月1日起民國93年12月31日止  關鍵字:認證補貼、審核 摘要 本計畫為下包,協助豐鏵公司執行相關法規修正工作,具體績效為:完成十二項研擬新增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之設施標準擬定、以及應回收廢棄物相關辦法之修正建議草案。...

計畫名稱:九十三年度資源回收費率審議運作、稽核認證團體監督查核評鑑、限制使用政策後續處理及回收處理業土地合法化諮詢工作計畫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研究人員:袁美華、晶淨公司 計畫期程:民國93年1月1日起民國93年12月31日止  關鍵字:費率審議、稽核認證、限制使用、土地合法化 摘要 本計畫以單一窗口的方式提供業者及縣市環保局諮詢服務,今年度共處理回覆諮詢電話20件,問題多傾向於了解土地合法化與登記、補貼等申請內容及方式的不同點及先後順序,本工作團隊針對每件諮詢電話,均提供豐富之相關資料,並針對疑義之處進行討論,給予妥切之解決建議,另外,並彙整歷年來業者之諮詢問題與回覆,整理為常見問題置於網頁,提供相關單位及業者查詢參考。 依據調查結果,目前完成土地合法化的業者數量為468家,與執行土地合法化政策前的業者數量相較差距不大,並有逐漸增加之趨勢;而地方環保局辦理審查時遭遇之問題,已由過去的位於不可變更之用地別、不符合農地變更相關規範等單純的土地合法化申請流程問題,改變為土地合法化審查與登記審查之差異、廠(場)變更之審查方式等,顯示在各地方回收處理業數量達一定以上後,目前申請案多為地方登記證申請及基管會稽核認證資格的申請。 本計畫依照各種使用地類別,彙整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土地合法化申請所需相關資料製成網頁,供回收業及處理業參考,網頁主要內容包括:1.申請流程、注意事項查詢及文件範本下載。2.相關公文釋疑。3.法規連結。4.講習會資料下載。5.Q&A問答等。...

計畫名稱:一貫作業鋼廠製程爐渣資源再利用規劃與管理研究計畫 委託機構: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人員:鄭耀文、伍中流 計畫期程:民國92年7月1日起民國93年1月31日止  關鍵字:煉鋼爐渣、資源回收 摘要 鋼鐵冶煉製程中衍生之高爐渣、脫硫渣與轉爐渣等副產物,因物化性質穩定、無毒性,過去已廣泛應用於整地、道路級配、填海造陸之背填材料及作為水泥替代原料等。目前國外先進鋼鐵國家均將爐渣視為資源物質,並訂定相關法令規範妥善管理,以有效利用。 國內由於現行相關環保法令執行上之疑義,以致再生資源之利用產生許多困難,為針對國內煉鋼業製程爐渣資源再利用管理制度與相關法令規範作一明確與深入之探討,乃有本研究計畫之執行。 本研究計畫主要就目前產業所面臨之困難,針對現行國內外資源再利用技術、法令規範、管理制度進行分析探討,除彙整兩場圓桌會議舉辦成果,並經由相關文獻資料與應用實績之佐證,促使政府相關主管機關針對法令執行有疑義之處進行檢討,以進一步建全國內資源再利用管理制度。因此本研究報告之內容主要包括: (1)探討國內外資源再利用法規與制度 (2)蒐集國內外相關再利用技術與應用實績 (3)分析國內現行再利用管理之障礙與瓶頸 (4)研提促進煉鋼業製程爐渣資源再利用之可行管理策略與建議 各項工作執行成果如下: 1. 國內外資源再利用法規與制度 (1)國外先進國家之資源再利用法規與制度 日本廢棄物與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主要法令為廢棄物處理法與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著重源頭管理與Reuse、Reduce、Recycle的設計,有關禁止、限用的規定較少;運作管理上主要仍依廢棄物處理法辦理,並加強輔導獎勵等鼓勵措施。 美國廢棄物與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主要法令為固體廢棄物處置法(SWDA)與資源保育暨回收法(RCRA)。廢棄物處理由州或當地政府負責,聯邦政府則負責發展或擴大再生市場。 德國廢棄物與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主要法令為封閉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與包裝廢棄物減量命令。其導入「封閉迴路(Closed Loop)」之觀念於廢棄物管理策略,不僅有效抑制廢棄物產量之成長且提高資源回收比例;而廢棄物之再生處理,則根據廢棄物種類、狀態、數量等,以特殊方式進行。 加拿大廢棄物與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主要法令為加拿大環境保護法。因為聯邦制,各省有獨立立法權,故對廢棄物及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制度與推動亦各不相同;其綠色資源回收網以及資源回收網複合指數,均成功運用網路推廣再生產品市場。 澳洲並無另立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的法條,但各州仍有其個別措施。對資源再利用之做法採鼓勵方式,而非立法強制執行;同時採延伸製造者責任制度,向製造者收費,以基金統籌方式,推動各項方案。 (2)我國資源再利用法規與制度 我國現行主要之廢棄物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令為廢清法與資再法。廢棄物資源化之管理按其產源、再利用方式而有不同之管制方式,包括主管機關與法源。目前經大幅修法後並加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資源化事務之管理權責。 資源與廢棄物的區分方式以「原效用減失」及「具經濟及回收再利用技術可行性」作為區分。在廢棄物處置之優先順序上,要求產出源先減少廢棄物之產生,之後再循再使用、再生利用、能源回收等過程進行資源化,最後再進行妥善處理。 2. 爐渣再利用技術與應用實績 (1)鋼鐵業製程爐渣可分為高爐渣與煉鋼爐渣,其中高爐渣因渣體冷卻方式可分為氣冷高爐石與水淬高爐石,煉鋼爐渣則因不同製程分為轉爐渣與電爐渣。 (2)高爐渣之組成主要由下列因素決定:鐵礦石的性質、原料本身的化學組成、高爐的大小及功效與所要煉製鋼鐵的種類,而這些因素直接影響單位爐渣產量。 (3)高爐渣經水淬處理後形成具大量玻璃質成分及膠結性質之材料,可利用於水泥原料之替代,因此大幅提升實用性與經濟價值。而氣冷高爐石則性質與一般岩石相近,故以道路、混凝土骨材、土木工程材料與土壤改良劑等之應用為主。 (4)轉爐渣由於物化特性而在使用上有其限制。因此有各項轉爐渣穩定化、安定化技術相繼開發,以克服此一材料使用之缺陷。 (5)以2002年資料推估,全球約年產3億公噸之鋼鐵爐渣,若未能妥善利用,勢必對自然環境與資源產生極大之衝擊,因此爐渣之應用一直是各鋼鐵生產國努力之重點。 (6)由於水淬技術之成功,各國高爐渣主要應用在水泥原料使用。而轉爐渣部分則應用在道路及回填材料,少數應用於水泥、肥料、或海洋工程。 (7)目前中鋼公司年產約400萬噸之鋼鐵爐渣,高爐渣部分目前水淬率約為94%,主要為水泥原料。轉爐渣部分,填海造陸、圍堤背填與土木工程填方佔再利用用途之70%以上。累計至2003年4月為止,中鋼轉爐渣之實際應用已達330餘萬公噸。 3. 國內爐渣再利用之障礙與問題分析 (1)我國自廢清法與資再法相繼修正與制訂以來,由於兩法中仍存在諸多彼此規定不一,以致執行時相互產生干擾,因此對資源化工作之推動仍存在諸多運作上的困難。但相對在再生資源市場面之推廣則仍未見妥善之法令規範,以有效促進再生市場之成長。 (2)由於土水法之運作方式可能發生再生資源合法利用後再利用機構卻有需面對土水法整治清償連帶責任之虞,而導致再利用機構之不可測風險,對資源再利用推廣工作產生極大的阻礙。 (3)國內目前所訂定資源化產品相關之標準、規範或規格相較於已公告之再利用廢棄物或再生資源仍嫌不足,且亦缺乏相關驗證機制建置,對提升再生資源及再生產品之品質與市場接受度之成效仍極有限。 (4)目前爐渣之利用大多侷限在較低階之應用,因經濟性不高,以致應用市場仍未蓬勃發展,尤其轉爐渣因其本身特性,以致在工程運用上仍受到許多限制。而為確保爐渣使用對環境衝擊最小,各項相關監測、檢測作業技術與規範之建置,亦仍極為欠缺。 (5)由於資訊不足國內一般民眾仍時有排拒、質疑爐渣再利用之情形,如此增加再生利用業者對爐渣使用的顧慮,而減低其對爐渣使用之意願。 4. 製程爐渣資源回收管理推動策略 (1)為解決國內爐渣資源化所遭遇之問題,以有效推動爐渣再利用,乃邀請產、官、學、研各界參與二場圓桌會議之討論,會後並分別做成結論供相關業者與主管機關參考。 (2)依據二場圓桌會議討論後之結論,針對煉鋼爐渣之產源機構研擬後續之具體推動策略包括: 永續發展理念下之法規檢討、工程技術規範之建置、監督與管理制度之推動、檢測技術與標準之研究、應用技術之開發、環境教育之落實。 (3)針對資源回收管理作業各相關單位研提建議措施,包括:釐清管制標準與檢測方法、修訂管理辦法、訂定產品與技術規範、訂定各相關單位作業指引、強化環境污染防制機制以及加強技術研發,並提出具體作法與各參與單位之權責。 最後針對煉鋼業在推動製程爐渣之資源再利用工作時,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 鋼鐵爐渣產源機構應依兩場圓桌會議結論所得到之共識與方向,進行研擬各項後續推動工作。 2. 爐渣產出與資源化應用之相關資訊應予透明化、公開化,並積極宣導相關應用實績與對環境之效益。 3. 落實爐渣應用場址使用前後之環境資料蒐集與分析,透過監督管理制度之建置,以得到社會層面之認同。 4. 加強與國外先進鋼鐵國家之交流合作,包括技術引進、技術交流或共同研究,以及舉辦國際性之技術研討會議。 5. 建立鋼鐵業者爐渣資源化之自主管理方式,成立爐渣資源化專責機構,以整合各項資源,落實各項工作。 6. 針對資再法、廢清法與土水法等相關法規對煉鋼爐渣資源再利用作業之影響,建議應規劃研擬後續之相關修法程序,包括: (1)釐清廢清法與資再法之競合問題,以解決現行再利用制度推動之瓶頸(廢清法第三十九條及資再法第十五條等)、 (2)完成各項輔導獎勵措施立法與實施(資再法第十六、二十二及二十三條)、 (3)完成再生資源輸出內管制規定以保障國內再生資源之利用(資再法第十七及十八條)、 (4)檢討現行土水法檢測分析方法(土水法第五條及土壤污染監測基準第三條)、 (5)考量實施土壤分區管制方式(土水法第五條)、 (6)增訂合法再利用作業之除排條款等(土水法第二、五、十一、及二十五條等)。...

計畫名稱:「醫療事業廢棄物清理技術調查及成效評估」專案工作計畫 計畫執行期程:92年6月25日起至93年6月24日止 研究人員:宋鴻樟教授、鄭耀文、楊雅如、羅雅含、古清勳 摘要: 本計畫訪查全國150家醫療院所(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共計80家、地區醫院30家、診所30家、安養機構10家),並蒐集國內外相關基線資料、研究報告、以及專家學者意見,加以彙整分析後,初擬醫療廢棄物相關規範及管理策略建議,包括醫療院所內部廢棄物管理流程、感染性廢棄物相關規範與處理技術、以及醫療廢棄物相關法規檢討修訂等。為使相關研究與建議更為具體可行,本計畫分別於台北、台南、花蓮等地舉辦「醫療事業廢棄物清理座談會」,一方面促進產、官、學界交流,一方面廣納各界意見於本計畫研究內涵。計畫最後並彙整相關研究成果於「醫療機構事業廢棄物管理作業參考手冊」及「醫療事業廢棄物清理查核作業參考手冊」,分別提供醫療院所及環保單位稽查人員參考使用。 在處理設施調查方面,本計畫全面清查已通過試燒之三十八座醫療廢棄物焚化爐營運現況,評估戴奧辛管制排放標準對醫療廢棄物焚化爐之影響,並提出緊急應變方案及相關建議。...

廢液晶顯示器處理再利用技術評估與輔導推廣計畫 資源回收新增公告項目評估與相關配套措施研擬及推動計畫 垃圾處理政策評估與檢討 巴塞爾公約相關資訊宣導及專家小組專案工作計畫 應回收廢棄物認證補貼資格申請案審核作業專案工作計畫 廢棄物再利用模式與資源化管理制度建置計畫專案工作計畫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訂定計畫專案工作計畫 事業廢棄物總體管理策略檢討與規劃計畫 資源回收體系理論架構之探討及回收通路之改善計畫 衛生署事業廢棄物與再生資源相關管理辦法計畫 輔導地方政府推動國家環境保護計畫 國內資源回收機構申請土地合法使用之規劃與輔導協助計畫 觀音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廠委託監督營運作業專案工作計畫 推動事業廢棄物處理及處置設施計畫專案工作計畫 全國廢棄物政策高峰會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煉鋼業電弧爐及非鐵金屬治煉業戴奧辛排放減量改善計畫 一貫作業鋼廠製程爐渣資源再利用規劃管理研究計畫 稽核認證公正團體監督查核評鑑.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及土地合法運作計畫 觀音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廠委託監督營運作業 廢容器(含乾電池)資源回收處理機構輔導評鑑計畫 廢物品資源回收處理廠污染防治措施暨評鑑改善專案工作計畫 醫療事業廢棄物清理技術調查及成效評估專案工作計畫 廢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率之訂定、成效及檢討-機動車輛部分研究及座談會召開協助 環保科技園區專案工作計畫 環保科技園區招商宣導計畫 協助地方推動環境保護計畫 生態工法人才培訓講習會議 淡水河系河廊生態、景觀及建築發展整體規劃工作計畫 ...

計畫名稱:九十二年度推動國家及地方環境保護計畫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保署 研究人員:彭衍順、黃馨儀、謝秀玲 計畫期程:民國92年6月25日起民國92年12月31日止  摘要 本計畫主要工作內容為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及地方環境保護計畫,在國家環境保護計畫部分,主要工作重點為檢討修訂相關之環境指標;在地方環境保護計畫部份,主要工作重點為檢視現有地方環境指標之屬性、地方環境保護計畫撰寫法制格式化之輔導、輔導地方研訂環境指標及國外推動環境保護計畫相關資訊之蒐集。本計畫之執行成果如下: 一、完成一場地方環境保護計畫之起始會議。 二、完成六場次二十五縣市地方環境保護計畫輔導會議,且於每場次完成邀請二至三位學者專家參與。 二、完成各縣市於地方環保計畫中,目前所訂定環境指標之共通性、專屬性、適宜性及關連性等屬性之檢視與評估。 三、完成確實輔導八個縣市研訂五項一般適用性指標與二項地方特色性指標。 四、完成蒐集日本推動環境基本計畫相關資訊與分析,包括:法源依據、策定流程,執行狀況及其相關計畫之組織分工狀態與管理機制。 五、完成初步檢討修訂國家環境保護計畫中相關環境指標...

計畫名稱:巴塞爾公約相關資訊蒐集分析與行政協助事宜及專家小組(第三、四年)計畫 計畫編號:EPA-92-H102-02-264、265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計畫主持人(協同):邱文琳博士(范建得教授、吳敏煌博士、蕭立國總經理) 研究人員:曹美慧、江國瑛、林姿君、謝秀玲、林宇璇、林家宏、蔡慧君 計畫期程:民國92年06月13日起民國92年12月31日止  關鍵字:有害廢棄物、越境運送、巴塞爾公約、開放性工作組會議、巴塞爾公約專家小組、非法運送案例分析、重大案件處理原則與廢棄物判定手冊 摘要 依據巴塞爾公約的精神,各國應盡量避免將有害或其他廢棄物進出口,進而減少廢棄物的產生,我國目前雖未能成為公約締約國,但為配合國際公約之要求、國內日益增加的廢棄物、因應我國加入WTO與亞太、兩岸過境轉口貿易之增加。為此,行政院於民國89年6月核定之「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與巴塞爾公約之因應計畫」之四年計畫,為配合前述計畫之執行,環保署特委辦本研究計畫。 今年度計畫執行延續過去之工作項目如(1)巴塞爾公約資訊蒐集及評析,(2)專家小組執行運作,(3)參與巴塞爾公約秘書處舉辦之國際會議,以及(4)資訊宣導如辦理研討會與講習會、研修廢棄物判定手冊(含資料庫)、維護更新巴塞爾公約專屬網站。 具創新性之執行內容,包括(1)與公約秘書處和各國代表之交流聯繫上均有更主動積極的做法及成效,(2)在本年度汞污泥完成處理後進行全面之案例分析,(3)針對是我國配合巴塞爾公約所需之國內法律架構內容,以及我國參與公約短、中、長期提出具體可行的建議,(4)配合新公告之「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92.01.02)」,研擬相關配套執行措施。 本計畫之建議可簡要歸納為以下二個面向: 公約參與暨國際交流:持續回應公約秘書處之意見徵詢暨嘗試加強區域中心之參與、配合WTO環境與貿易議題之談判掌握我國參與契機、加強兩岸交流、持續關切與我國相關之公約法律課題如國際組織合作與非官方夥伴關係。 國內政策法規及執行調整:部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管理調整、持續改善廢棄物與中華民國貨品分類號列之連結性以及專家小組成員功能分組之持續落實。...

計畫名稱:衛生署事業廢棄物與再生資源相關管理辦法計畫 計畫編號::DOH92-RS006 委託機構:行政院衛生署  計畫主持人(包含協同主持人):江國瑛 研究人員:邱文琳、曹美慧、林姿君 計畫期程:民國92年05月20日起民國92年12月31日止  關鍵字:資源回收再利用法、醫療廢棄物、X光片、定影液、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摘要 凡依據再生資源定義「指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具經濟及回收再利用技術可行性,並依本法公告或核准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物質」,經公告為再生資源者,應依規定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乃為強制性之規定,不得逕行以廢棄物之方式處理。經評估這六項再利用項目後,認為醫療院所產出量少,與工業廢棄物在自由市場競爭並不具經濟競爭力,故建議暫不公告。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五條並沒有對核准再生資源項目給予許可期限、廢止等規定,建議衛生署應於核發之核准文件中以「行政程序法第93條附款」規定之。 衛生署已公告再利用項目如廢紙、廢金屬、廢玻璃及廢塑膠等,國內再利用率均高達90%以上之狀況,且無流通之問題看來,現階段並無訂定國家標準或其他標準之需求;廚餘回收仍屬推動期間,成效不易評估,但已民間投資以及所製肥料銷售狀況來看,其再利用長期應較無問題,做為肥料亦已有相關標準。 目前醫療院所產出之廢玻璃容器之回收處理通路仍有待改善,並建議環保署將各種大小之藥品容器均納入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另外,廢石膏模之再利用亦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而廢玻璃回收處理除了通路部分,主要是經費考量,建議藥品採購時將廢容器回收成本納入。另可以藉由與回收商長期合作關係之建立來改善,此外「聯合議價的方式」也可以提供做參考。環保署並沒有規定再利用機構要向環保署登記,因此再利用機構並不像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一樣,可在環保署廢棄物管制中心查詢到相關資料。故短期內請有需要回收管道的醫院單位向其他醫院詢問,長期則應向環保署建議規劃建立各項再利用項目之再利用機構在環保署廢棄物管制中心查詢到相關資料。...

計畫名稱:事業廢棄物總體管理策略檢討與規劃 計畫編號:EPA-92-H102-02-122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工研院主標) 計畫主持人(協同):楊致行(蔡振球、邱文琳) 研究人員:江國瑛、林群超、鍾美華、曹美慧、林姿君、湯新如 計畫期程:民國92年5月30日起民國92年12月31日止  關鍵字:管制策略,廢棄物,行動方案 摘要 國內因應整體事業廢棄物的管理管制,民國90年行政院通過了「全國事業廢棄物管理清理方案」,各部會間亦依該方案具體施行相關的配合措施,歷經近三年的執行,目前各個事業廢棄物管理與處理之軟硬體設施已初具成效,讓事業廢棄物之產生與後續的處理處置,逐漸上了軌道。為有效的統合現今「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競合,及配合國際環境議題改變後對事業廢棄物管制新趨勢的掌控,如何將國內外各方的意見,納入未來五年之事業廢棄物總體管制策略中,則為本計畫執行之最為重要課題。 本計畫執行並評析現行事業廢棄物產生數量與處理設施容量後發現,在一般廢棄物焚化設施與掩埋場提供適當的餘裕容量,及事業廢棄物約70%的回收再利用情況下,事業廢棄物的處理應已不是處理設施或容量不足之問題,而是進一步須考量如何提升處理的品質,並朝向”零廢棄”或藉由處理技術或方式的管制改變,進而逐漸減低因處理衍生之二次環境污染問題。此外,因應「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未來之推行,如何其和廢棄物清理法進行管制角色的釐清與定位,亦將牽涉到未來事業廢棄物管制政策的分工與執行,宜儘快進行深入的檢討與執行的規劃。 本計畫配合未來事業廢棄物總體管制之需求,已完成管制策略與行動方案之草擬,其目的乃希望藉由策略的制定與規劃,協助主管機關進行管制角色與方向的調整,除加強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的功能與沿續執行措施外,更希望於未來五年執行過程中,深化國內事業廢棄物產出的基本特性與基線資料,讓事業廢棄物的質與量的產出特性,經由長時間的調查、統計與評析中,找出其推估模式與經驗參數,除提供主管機關或業界於投入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或處理市場之參考外,更能藉此建立一套預警機制,讓事業廢棄物的妥善處理問題,減少重大事業廢棄物棄置事件的發生。...

計畫名稱:廢液晶顯示器處理再利用技術評估與輔導推廣計畫 計畫編號:EPA-92-HA15-03-A061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研究人員:邱文琳、伍中流 計畫期程:民國92年3月11日起民國92年12月31日止  關鍵字:液晶顯示器、回收處理體系、效能評估、法規 摘要 我國自民國八十六年底開始公告回收廢筆記型電腦以來,因缺乏適當之廢液晶顯示器處理技術與回收管理制度,因此各處理廠從筆記型電腦所拆解之廢液晶顯示器均暫存,仍有待進一步之處理、再利用。再者,由於近年來液晶顯示器研發、生產技術不斷突破,以致液晶顯示器應用產品(如液晶監視器、液晶電視等)消費量快速成長,尤其搭配個人電腦的液晶監視器市場成長更為顯著。因此本計畫之研究,主要針對筆記型電腦與搭配個人電腦之液晶監視器經拆解處理後所衍生廢液晶顯示器之回收處理制度進行妥善規劃,為未來液晶顯示器大量廢棄後所可能衍生之環境問題預作準備,計畫目標為調查、分析液晶顯示器組成成分、國內外處理技術,並規劃國內廢液晶顯示器最適處理方案,以及依據本計畫研究檢討並修正現行法規、費率、稽核認證制度等配套措施,研究成果簡要說明如后: 一、產業現況與市場趨勢 根據本計畫之研究探討,台灣之液晶顯示器產業呈快速成長,並逐漸與日韓成為全球發展核心,但在上游技術、材料及設備方面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而依據相關產業調查機構之推估,預計全球液晶監視器銷售量於2003年將可達5,000萬台之規模,就台灣市場而言,預估2003年液晶監視器銷售量約為92萬台。按照本計畫中對廢液晶監視器報廢量之推估,預估至94年台灣廢液晶監視器報廢量約為11萬台,至95年約可達23萬台。 二、處理技術評析 1. 成分組成與分析 液晶監視器經拆解後,按其材料組成概分為金屬、塑膠、電路板、液晶玻璃與其他等五大類,其中金屬類約佔47.1%,主要成份為鐵、塑膠類約佔34.1%,以ABS及PC為主、電路板約佔6.4%、液晶玻璃面板約佔8.1%、其他類約佔4.3%,包含有電線、燈管、膠帶、絕緣墊片等,合計具資源回收價值者佔80%以上。 2. 有害性探討 在液晶顯示器中有害物質資料蒐集分析方面,對於液晶顯示器中所含液晶材料之有害性,各國均尚未明確認定其有害性,是以目前均以一般廢棄物處理;而冷陰極螢光燈管中由於含有重金屬汞,應視為有害廢棄物,需特別處理。 3. 國內外處理技術 至於國內外廢液晶玻璃處理技術之探討,目前日本發展以鋅精煉爐高溫處理廢玻璃面板之技術、德國VICOR公司開發低溫觸媒分解技術且已商業化運轉,國內則由工研院輔導傳統製磚廠開發以製程高溫處理廢玻璃面板之技術,可直接將處理後之玻璃資源化。 三、成本因子與管理制度探討 1. 成本因子分析 關於廢監視器回收處理成本因子之估算,本計畫按實際拆解結果推估,每台廢液晶監視器之資源化淨值為11.31元/台(指金屬、塑膠與IC板之資源化價值總計),廢棄物處理成本(指液晶玻璃面板與其他廢棄物之委外處理成本)則因液晶玻璃面板之有害認定與處理技術而有所不同,為每台0.62元至66.21元。因此其單位處理收益(資源化淨值-廢棄物處理成本)為每台10.69元至負54.90元,經參考環保署91年委辦計畫之調查結果,顯示在不考慮設備成本、廠房成本、土地成本、營運管理成本與其他管銷成本下,不管液晶玻璃面板採何種處理方式,CRT監視器之每台處理收益(11.50元/台)均較廢液晶監視器為高。 2. 管理制度規劃與檢討 在未來廢液晶監視器回收處理體系流程規劃方面,本計畫按現行環保署公告回收處理體系之架構,以節省整體運作成本為前提,初步規劃廢液晶監視器經拆解處理後,金屬與塑膠可直接資源化、電路板依現行規定方式處理、液晶玻璃則委由國內取得處理許可或再利用許可之機構處理,而燈管因其體積小、量少,需長期累積方可達處理之經濟規模,故建議目前暫存處置。 四、處理技術與管理制度之輔導推廣 本計畫亦完成一場廢液晶顯示器處理再利用技術座談會之規劃與舉辦,除就產業現況、處理技術、管理制度等發表三篇專題講演外,同時參訪國內廢液晶玻璃處理設施,會中並針對所有與會來賓所提之相關問題,進行處理技術及回收管理制度規劃之說明與輔導。 最後本計畫針對研究成果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 維持目前公告現況,以廢液晶監視器及筆記型電腦螢幕為目標,未來經評估分析後,再逐步擴展至其他含液晶顯示之資訊或家電物品。同時針對未來其他類型之平面顯示器(如PDP/LED/LCOS等),應即早因應,以探討其妥善處理技術。 2. 考量稽核認證作業時對主軸元件特性(如高價、不易仿冒、易於清點、獨特性等)之需求,建議液晶監視器之主軸元件應以完整背光模組及液晶玻璃面板作為稽核作業之認證標的。 3. 應藉由既有公告應回收物品與事業廢棄物處理體系之配合,以有效降低整體回收處理體系之運作成本。 4. 由於廢監視器可資源化比例甚高(超過80%),因此若民間已具有效之回收處理管道亦應予鼓勵,但須加強對處理過程中相關衍生廢棄物之管理和監督。 5. 由於電子電器產品功能整合為產品發展之趨勢,因此液晶顯示器產品歸屬家電產品或資訊產品之界線將日漸模糊,故應即早考量現行廢物品回收處理體系中家電類與資訊類整併之可能性,並進行審慎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