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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一貫作業鋼廠製程爐渣資源再利用規劃與管理研究計畫 委託機構: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人員:鄭耀文、伍中流 計畫期程:民國92年7月1日起民國93年1月31日止  關鍵字:煉鋼爐渣、資源回收   摘要 鋼鐵冶煉製程中衍生之高爐渣、脫硫渣與轉爐渣等副產物,因物化性質穩定、無毒性,過去已廣泛應用於整地、道路級配、填海造陸之背填材料及作為水泥替代原料等。目前國外先進鋼鐵國家均將爐渣視為資源物質,並訂定相關法令規範妥善管理,以有效利用。 國內由於現行相關環保法令執行上之疑義,以致再生資源之利用產生許多困難,為針對國內煉鋼業製程爐渣資源再利用管理制度與相關法令規範作一明確與深入之探討,乃有本研究計畫之執行。 本研究計畫主要就目前產業所面臨之困難,針對現行國內外資源再利用技術、法令規範、管理制度進行分析探討,除彙整兩場圓桌會議舉辦成果,並經由相關文獻資料與應用實績之佐證,促使政府相關主管機關針對法令執行有疑義之處進行檢討,以進一步建全國內資源再利用管理制度。因此本研究報告之內容主要包括: (1)探討國內外資源再利用法規與制度 (2)蒐集國內外相關再利用技術與應用實績 (3)分析國內現行再利用管理之障礙與瓶頸 (4)研提促進煉鋼業製程爐渣資源再利用之可行管理策略與建議   各項工作執行成果如下: 1. 國內外資源再利用法規與制度 (1)國外先進國家之資源再利用法規與制度 日本廢棄物與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主要法令為廢棄物處理法與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著重源頭管理與Reuse、Reduce、Recycle的設計,有關禁止、限用的規定較少;運作管理上主要仍依廢棄物處理法辦理,並加強輔導獎勵等鼓勵措施。 美國廢棄物與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主要法令為固體廢棄物處置法(SWDA)與資源保育暨回收法(RCRA)。廢棄物處理由州或當地政府負責,聯邦政府則負責發展或擴大再生市場。 德國廢棄物與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主要法令為封閉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與包裝廢棄物減量命令。其導入「封閉迴路(Closed Loop)」之觀念於廢棄物管理策略,不僅有效抑制廢棄物產量之成長且提高資源回收比例;而廢棄物之再生處理,則根據廢棄物種類、狀態、數量等,以特殊方式進行。 加拿大廢棄物與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主要法令為加拿大環境保護法。因為聯邦制,各省有獨立立法權,故對廢棄物及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制度與推動亦各不相同;其綠色資源回收網以及資源回收網複合指數,均成功運用網路推廣再生產品市場。 澳洲並無另立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的法條,但各州仍有其個別措施。對資源再利用之做法採鼓勵方式,而非立法強制執行;同時採延伸製造者責任制度,向製造者收費,以基金統籌方式,推動各項方案。 (2)我國資源再利用法規與制度 我國現行主要之廢棄物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令為廢清法與資再法。廢棄物資源化之管理按其產源、再利用方式而有不同之管制方式,包括主管機關與法源。目前經大幅修法後並加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資源化事務之管理權責。 資源與廢棄物的區分方式以「原效用減失」及「具經濟及回收再利用技術可行性」作為區分。在廢棄物處置之優先順序上,要求產出源先減少廢棄物之產生,之後再循再使用、再生利用、能源回收等過程進行資源化,最後再進行妥善處理。 2. 爐渣再利用技術與應用實績 (1)鋼鐵業製程爐渣可分為高爐渣與煉鋼爐渣,其中高爐渣因渣體冷卻方式可分為氣冷高爐石與水淬高爐石,煉鋼爐渣則因不同製程分為轉爐渣與電爐渣。 (2)高爐渣之組成主要由下列因素決定:鐵礦石的性質、原料本身的化學組成、高爐的大小及功效與所要煉製鋼鐵的種類,而這些因素直接影響單位爐渣產量。 (3)高爐渣經水淬處理後形成具大量玻璃質成分及膠結性質之材料,可利用於水泥原料之替代,因此大幅提升實用性與經濟價值。而氣冷高爐石則性質與一般岩石相近,故以道路、混凝土骨材、土木工程材料與土壤改良劑等之應用為主。 (4)轉爐渣由於物化特性而在使用上有其限制。因此有各項轉爐渣穩定化、安定化技術相繼開發,以克服此一材料使用之缺陷。 (5)以2002年資料推估,全球約年產3億公噸之鋼鐵爐渣,若未能妥善利用,勢必對自然環境與資源產生極大之衝擊,因此爐渣之應用一直是各鋼鐵生產國努力之重點。 (6)由於水淬技術之成功,各國高爐渣主要應用在水泥原料使用。而轉爐渣部分則應用在道路及回填材料,少數應用於水泥、肥料、或海洋工程。 (7)目前中鋼公司年產約400萬噸之鋼鐵爐渣,高爐渣部分目前水淬率約為94%,主要為水泥原料。轉爐渣部分,填海造陸、圍堤背填與土木工程填方佔再利用用途之70%以上。累計至2003年4月為止,中鋼轉爐渣之實際應用已達330餘萬公噸。 3. 國內爐渣再利用之障礙與問題分析 (1)我國自廢清法與資再法相繼修正與制訂以來,由於兩法中仍存在諸多彼此規定不一,以致執行時相互產生干擾,因此對資源化工作之推動仍存在諸多運作上的困難。但相對在再生資源市場面之推廣則仍未見妥善之法令規範,以有效促進再生市場之成長。 (2)由於土水法之運作方式可能發生再生資源合法利用後再利用機構卻有需面對土水法整治清償連帶責任之虞,而導致再利用機構之不可測風險,對資源再利用推廣工作產生極大的阻礙。 (3)國內目前所訂定資源化產品相關之標準、規範或規格相較於已公告之再利用廢棄物或再生資源仍嫌不足,且亦缺乏相關驗證機制建置,對提升再生資源及再生產品之品質與市場接受度之成效仍極有限。 (4)目前爐渣之利用大多侷限在較低階之應用,因經濟性不高,以致應用市場仍未蓬勃發展,尤其轉爐渣因其本身特性,以致在工程運用上仍受到許多限制。而為確保爐渣使用對環境衝擊最小,各項相關監測、檢測作業技術與規範之建置,亦仍極為欠缺。 (5)由於資訊不足國內一般民眾仍時有排拒、質疑爐渣再利用之情形,如此增加再生利用業者對爐渣使用的顧慮,而減低其對爐渣使用之意願。 4. 製程爐渣資源回收管理推動策略 (1)為解決國內爐渣資源化所遭遇之問題,以有效推動爐渣再利用,乃邀請產、官、學、研各界參與二場圓桌會議之討論,會後並分別做成結論供相關業者與主管機關參考。 (2)依據二場圓桌會議討論後之結論,針對煉鋼爐渣之產源機構研擬後續之具體推動策略包括: 永續發展理念下之法規檢討、工程技術規範之建置、監督與管理制度之推動、檢測技術與標準之研究、應用技術之開發、環境教育之落實。 (3)針對資源回收管理作業各相關單位研提建議措施,包括:釐清管制標準與檢測方法、修訂管理辦法、訂定產品與技術規範、訂定各相關單位作業指引、強化環境污染防制機制以及加強技術研發,並提出具體作法與各參與單位之權責。 最後針對煉鋼業在推動製程爐渣之資源再利用工作時,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 鋼鐵爐渣產源機構應依兩場圓桌會議結論所得到之共識與方向,進行研擬各項後續推動工作。 2. 爐渣產出與資源化應用之相關資訊應予透明化、公開化,並積極宣導相關應用實績與對環境之效益。 3. 落實爐渣應用場址使用前後之環境資料蒐集與分析,透過監督管理制度之建置,以得到社會層面之認同。 4. 加強與國外先進鋼鐵國家之交流合作,包括技術引進、技術交流或共同研究,以及舉辦國際性之技術研討會議。 5. 建立鋼鐵業者爐渣資源化之自主管理方式,成立爐渣資源化專責機構,以整合各項資源,落實各項工作。 6. 針對資再法、廢清法與土水法等相關法規對煉鋼爐渣資源再利用作業之影響,建議應規劃研擬後續之相關修法程序,包括: (1)釐清廢清法與資再法之競合問題,以解決現行再利用制度推動之瓶頸(廢清法第三十九條及資再法第十五條等)、 (2)完成各項輔導獎勵措施立法與實施(資再法第十六、二十二及二十三條)、 (3)完成再生資源輸出內管制規定以保障國內再生資源之利用(資再法第十七及十八條)、 (4)檢討現行土水法檢測分析方法(土水法第五條及土壤污染監測基準第三條)、 (5)考量實施土壤分區管制方式(土水法第五條)、 (6)增訂合法再利用作業之除排條款等(土水法第二、五、十一、及二十五條等)。...

計畫名稱:「醫療事業廢棄物清理技術調查及成效評估」專案工作計畫 計畫執行期程:92年6月25日起至93年6月24日止 研究人員:宋鴻樟教授、鄭耀文、楊雅如、羅雅含、古清勳   摘要: 本計畫訪查全國150家醫療院所(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共計80家、地區醫院30家、診所30家、安養機構10家),並蒐集國內外相關基線資料、研究報告、以及專家學者意見,加以彙整分析後,初擬醫療廢棄物相關規範及管理策略建議,包括醫療院所內部廢棄物管理流程、感染性廢棄物相關規範與處理技術、以及醫療廢棄物相關法規檢討修訂等。為使相關研究與建議更為具體可行,本計畫分別於台北、台南、花蓮等地舉辦「醫療事業廢棄物清理座談會」,一方面促進產、官、學界交流,一方面廣納各界意見於本計畫研究內涵。計畫最後並彙整相關研究成果於「醫療機構事業廢棄物管理作業參考手冊」及「醫療事業廢棄物清理查核作業參考手冊」,分別提供醫療院所及環保單位稽查人員參考使用。 在處理設施調查方面,本計畫全面清查已通過試燒之三十八座醫療廢棄物焚化爐營運現況,評估戴奧辛管制排放標準對醫療廢棄物焚化爐之影響,並提出緊急應變方案及相關建議。...

計畫名稱:資源回收體系理論架構之探討及回收通路之改善計畫 計畫編號:EPA-92-HA15-03-A184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研究人員:蕭代基、楊重信、黃德秀 計畫期程:92年6月16日起93年5月15日止 關鍵字:資源回收體系/制度、回收通路、理論架構   摘要 我國資源回制度自施行以來,共經歷四個階段的制度變遷,自政府成立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後,資源回收財務責任與實務責任,兩者互相背離,逐漸衍生出基金運作難以達到收支平衡、回收責任歸屬不明、寶特瓶及PS容器回收率大於100%、差別費率難以執行、官辦的回收組織運作受限及委員會權責模糊等問題。 本研究旨在深入檢討各時期回收制度施行所衍生出之問題及其解決措施,重新建立適合我國之回收體系架構,首先比較與歸納各時期不同之資源回收體系,發現各時期資源回收體系之相同點為各時期均採用相同的經濟工具以建立資源回收市場,均向責任業者收費,並以補貼方式促進回收處理業之發展,第一時期(自由市場運作時期)之回收工作完全由回收處理業者執行,於完全自由市場內運作;第二時期(弱式官督、強式民辦時期)之回收工作於業者自組共同回收組織,清除處理費率與補貼費率均由共同組織決定,屬於業者高度自治的時期;第三時期(強式官督、低度民間參與時期)回收工作由環保署認命董事成立八大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回收組織之人事組成及資金均由環保署監控,屬於低度業者自治時期;第四時期(現行的官辦、弱勢民(立法院)督時期)回收工作由基管會執行,人事、經費運用等由政府接管掌控。經由分析後,可知我國資源回收體系成效之主要關鍵因素在於回收組織的組成與運作是否具有合作互利或不合作互欺的誘因。並參考英、法、德、美、日、韓及荷蘭等七國資源回收體系的運作情形;其次本研究成立「資源回收體系架構改善工作小組」,採取焦點團體(focus group)的討論方式,結合德爾菲法(Delphi Method)與聯合分析法(Conjoint Analysis),透過多次深度討論,達成共識,建議適合我國之資源回收體系。 未來資源回收管理制度改革方向之建議: 1.資源回收責任包含財務與實務均由製造業者負責,政府應該淡出現行主導資源回收體系之情形,而將重點置於回收目標的訂定以及監督管理之工作; 2.製造者應負起回收再利用責任、並依材質不同,組織各材質的屬物性公法社團,屬於強勢官督、高度民間參與的回收體系統稱為社團法人回收局。本文所稱社團法人回收局架構與荷蘭的回收體系相同。其中,屬物性公法社團之建立於歐洲國家已行之有年,國內有農田水利會之公法人組織,須訂定屬物性公法社團的組織條例,組織條例中應包含屬物性公法社團之定位、組織、業務、監督、財務、績效評鑑、資訊公開及解散清算等規範等。 3.資源回收工作應由權益相關者(製造業者)組成共同回收組織,實際負責回收工作之執行,並定位為屬物性公法社團,具有執行公權力的能力,使其有誘因相互監督並監督考核代理人,以有效避免代理問題及逐利問題; 4.以回收總量管制制度取代現行價格政策,並嚴格執法,以確保環境目標之達成。...

計畫名稱:推動環保科技園區設置專案計畫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工研院環安中心主標)  計畫主持人(包含協同主持人):  研究人員:黃馨儀、鄭耀文、林群超 計畫期程:民國91年11月起至民國93年12月 摘要: 近年來,國際間基於永續發展目標,及建立循環型社會體系之趨勢,世界各國為推展此理念,均先行選擇適當區域來推動生態化「環保科技園區」,其概念在於促進產業間投入與產出面之關聯性連結,進而擴展至都市主要生活圈之連結,遠程目標為將產業發展融入自然生態之循環體系當中。所以,生態化「環保科技園區」即基於此一概念所建構,期能透過質量/能量平衡及循環再利用之觀點,連結園區內各產業之運作以強化生產機能。並配合低污染排放目標之規劃,開創與自然共生的高品質生活空間,進一步促進區域性之生態化理想,創造兼顧生產、生活、生態,三生一體之生活環境遠景。目前,除了丹麥科倫德堡已自發性形成全球第一座資源/能源循環(生態化)工業區外,於加拿大、南美洲、非洲、西班牙、荷蘭等歐洲國家亦已相繼設立類似之產業園區計畫,而與我國鄰近之日本更將零排放之概念進一步融入,並成功完成十四座生態化城市之計畫,堪為推動之典範。 此外,我國為外貿依存度相當高之國家,所以,推動我國環保工作符合國際環保潮流亦顯得重要。我國推動環保科技園區,係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引進高級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及人才,激勵國內環保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與發展,以進行產業循環型整合、清潔技術、資源再生技術提升與環保科技為主,先選定適當地區設置環保科技園區,引進先進技術、產業與研究發展機構,促進物質循環利用,同時進行循環型永續生態城鄉建設,促進產業、生活與生態的平衡。 設置循環型「環保科技園區」,除了促進廢棄物之資源轉換再生利用外,也可以帶動民間投資設廠,解決工業區閒置土地與失業率問題,並帶動新興環保產業,以解決產業發展之困境,活絡經濟發展創造就業機會。更因創造良好之投資環境,吸引國際知名廠商來臺設廠,藉由技術交流合作以提昇國內環保產業之技術能力,相對的亦可提升我國產業全球競爭力,創造新的商機,進而落實國家永續發展。 基於上述理念,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張前院長蒞署巡視時指示:「有關資源回收示範專業區計畫,請環保署儘速提出詳細計畫送行政院審核。」又,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第二七四九次會議張前院長再指示:「請環保署積極推動設置資源回收專業區,請經濟部及內政部協助處理科技園區土地之取得及變更;請財政部協助辦理低利貸款、賦稅減免等事宜。」 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行政院游院長蒞署巡視也指示:「綠色產業發展,如『環保科技園區』計畫,有助於推動台灣環保產業之發展,宜持續執行落實。」之後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引進高級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及人才,激勵國內環保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與發展,主管機關…,規劃設置環保科技…專用區。」設置環保科技園區之理念更形明確也更聚共識。 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4.6.7節也將環保科技園區列入子項計畫中,其概要說明第4點:「於北中南區各選適當地點設置環保科技園區…….。」皆足以說明推動環保科技園區之重要性。另於環保署擬定「垃圾全分類零廢棄群組計畫」三年行動計畫,內含7項子計畫,「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為其中一項,顯見環保署對於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的重視與支持。 基於上述種種因素環保署乃積極推動環保科技園區計畫。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經行政院(院台環字第0910044329號)核定在案。環保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甄選北區花蓮縣,南區高雄縣共同推動本計畫。嗣後,環保署為順應各方要求,復於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再甄選桃園縣政府及台南縣政府為第三座及第四座園區之主辦單位。目前台灣共有4座環保科技園區。 計畫核定開始進行各項作業,遂成立本專案協助環保署推動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本專案計畫辦理園區相關招商作業、輔導規劃興建園區、協助辦理入區產業調查、入區產業評估分析、協助補助款申請及審查與稽核作業。 此外也辦理本計畫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相關事宜,維護更新國內環保產業技術基本資料庫,提供各界輕易獲得環保科技園區相關產業資訊之途徑,也藉此讓各界更深入了解環保科技園區之意含以及政府為提昇國內環境之積極作為。同時與園區設置縣政府共同成立推動小組,進行園區設置工作之定期檢討。討論議題包括土地取得、用地變更、園區整體規劃設計、研究發展區規劃設計、教育訓練展示區規劃設計、量產實證區規劃設計、招商計畫與建設循環生態城鄉規劃設計等各大項,使得環保科技園區將有效促使區內產生之廢水或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再利用達成低(零)排放的目的。同時妥善利用園區所在地及其鄰近區域現有之產業與人力等資源,促進區域經濟發展,使其發展與鄰近區域發展形成互利共生體系,增進園區與社區發展之相互依賴程度,成為永續經營的園區。 本會參與此專案計畫之重要成果包括:法規制度面、資訊傳播面及招商宣導面等工作重點。法規制度面的工作成果在於規劃與園區建設發展相關法規,諸如: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廢清法、政府採購法、促參條例等等之適用性研析,並參考現有制度下之相關規定製作園區招商所需之範例文件提升園區營運管理效能。資訊傳播面之工作重點在於完成製作園區中英文版網頁,網頁中之重要資訊含闊環保產業資料庫建置及其搜尋功能,內部工作團隊之溝通平台建置維護,不僅提供外界所需瞭解園區推動的及時訊息,更進一步促進推動本計畫工作團隊之資訊交流。招商宣導部分之工作成果,從起初之入區產業調查與評估,至進一步的文宣品製作,包括中英日文的宣傳折頁、影音動態的宣傳短片,此部分之工作爰配合「環保科技園區招商宣導計畫」同步進行。本會雖非為此計畫專案之主要負責單位,但於專案執行過程中卻扮演著關鍵的角色,未來本會將延續與整個環保科技園區工作團隊之合作關係繼續推動此專案計畫。...

計畫名稱:事業廢棄物管理制度檢討及管制清理策略規劃推動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工研院主標)  計畫主持人(包含協同主持人):蔡振球、楊致行、江國瑛 研究人員:湯新如、鍾美華、邱文琳、李佩玲、曹美慧、林姿君 計畫期程:民國93年05月31日起至民國94年03月31日 關鍵字:廢棄物清冊、預警制度、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清理方案、案例分析   摘要 因應整體事業廢棄物的清理管制,民國90年行政院通過了「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清理方案」,並依該方案之權責分工,各部會間亦依而具體施行相關的配合措施,歷經四年整的執行,現今各個事業廢棄物管制與處理的軟硬體設施已建置完成,整體事業廢棄物的妥善處理與具體績效量化指標亦明顯提升的同時,如何進行下階段管理的整體構思與規劃,並朝向「零廢棄」的長期目標邁進,則為現今事業廢棄物管制的首要之務。 本計畫協助進行93年度推估事業廢棄物總量推估之修正,經計算並推估93年度事業廢棄物總量約為2,952萬噸,其中以工業廢棄物約為1,500萬噸為最多,約佔50.8%,其次為農業廢棄物之581萬噸(約佔19.7%)、營建廢棄物之537萬噸(約佔18.2%)。評估事業廢棄物上網申報之處理屬性分類上,以再利用(含再生資源)的處理為高,合計有1,154萬噸(約佔71.6%),其次為委託或共同處理之211萬噸(約佔13.1%)、自行處理則為87萬噸(約佔5.4%)、境外處理為7.1萬噸(約佔0.04%);另外尚有暫存量約有153.8萬噸(約佔9.4%)。評估事業廢棄物總體之處理設施容量後發現,在現有的處理體系統(不含農業廢棄物和營建廢棄物)約有240萬噸的處理餘裕容量,依本計畫於預警應變機制之建議,可不需要啟動事業廢棄物預警應變機制。 於事業廢棄物管理之經濟工具使用評估結果顯示,先進國家除掩埋費(稅)已於歐盟國家已有多國使用外,事業廢棄物暫存保證金或保險制度等機制,並未有其他國家有強制性使用之案例,且經評析後發現,其具行政成本高、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不易、不具商業市場性等執行之問題,故除掩埋費(稅)可納入未來修法的考量外,本計畫不建議未來主管機關針對事業廢棄物的清理上,採強制性的經濟性管制措施。 本計畫已研訂並完成事業廢棄物質量清冊格式、規劃建立事業廢棄物質量清冊之標準推估模式及定期更新機制等具體執行成果,並重新彙整近三年之質量清冊、行業別上網申報資料等,並建立未來主管機關依此模式累積歷年質量清冊資料,以利管制決策之參考使用。另考量「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清理方案」與「事業廢棄物全方位管理群組行動計畫」等執行已初具成效,本計畫協助完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成果的彙整,並以量化數據、列表和網頁製作的方式展現於報告及附件中,以利後續主管機關管制績效設定之參考。...

計畫名稱:巴塞爾公約相關資訊蒐集分析與行政協助事宜及專家小組(第四年)計畫 計畫編號:EPA-93-H102-02-181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研究人員:邱文琳、范建得、蕭立國、曹美慧、江國瑛、李佩玲、林宇璇、黃千慈、陳奕廷、李宗翰、李子聿 計畫顧問:馬小康 教授 計畫期程:民國93年3月23日起民國93年12月31日止 關鍵字: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巴塞爾公約區域中心、技術準則   摘要 本計畫之工作項目包括七大部分:(一)巴塞爾公約相關資訊蒐集及評析;(二)巴塞爾公約專家小組運作;(三)巴塞爾公約參與運作策略;(四)研析巴塞爾公約相關法律決議對我國之影響及因應措施;(五) 協助參與巴塞爾公約手機和電腦夥伴計畫;(六)研析二項巴塞爾公約環境無害管理技術準則,暨我國執行檢討、建議;(七)教育宣導措施。成果說明如下:   一、巴塞爾公約相關資訊蒐集及評析 (一)公約於第七次締約國大會(2004.10)中正式宣布其新定位─含括廢棄物回收、管理與處理處置,不再侷限於越境轉移,本計畫亦相對應地提出我國參與公約之定位,應著力在廢棄物議題上,與各國中央環保單位與國際民間組織的資訊交流/問題溝通之平台。 (二)亞洲區域中心部份,除延續有關中國亞太/印尼/太平洋區域中心活動之資料蒐集,主要是針對我國未來參與前述三個區域中心之方式與考量提出分析評估。 (三)國際間相關新聞及論文,除蒐集、摘譯公約相關資訊,配合特定議題如國際間因應歐盟法規WEEE等進行追蹤、分析,以供國內施政參考。   二、在巴塞爾公約專家小組運作,完成討論並提出具體建議之議題包括:出席二次秘書處會議之交流重點、手機及電腦工作小組參與建議及未來規劃、區域中心我國參與運作規劃、海關人員處理廠商未取許可報運進口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處罰法規依據等;本小組確可達到政策諮詢、協助整合國內資源之效。   三、巴塞爾公約參與運作策略 (一)協助參與巴塞爾公約相關國際會議,包括第三次開放式工作組會議(2004.04)與第七次締約國大會(2004.10),並藉由與會期間和各國/單位代表之交流,了解國內關切問題如各國參採環境準則執行現況、環保單位涉入舊品管理程度等。 (二)第七次締約國大會(COP7)周邊活動之規劃辦理,本計畫首先提出可能議題初步建議,但於專家小組會議進行深度討論時,考量主辦之必要性不足、易觸及兩岸政治敏感問題,以及於COP7並無機會與其他國家或單位合作等因素後,決定暫緩辦理,以協助準備我國廢棄物輸出至馬來西亞案之中英文說明資料取代之。   四、在巴塞爾公約法律相關決議對我國之影響及因應措施研析方面 (一)完成我國權宜向公約秘書處申報資訊系統之國際法基礎及研擬我國推動區域保單設計所需法規條件之初步研析。 (二)有關有害廢棄物運送責任保險架構,已擬具廢棄物越境運送之保險條款及相關法制研析,建議將本保險列為政策性保險,採用共保方式以分層承擔機制分散風險,並將保單設計成綜合責任保險型態,以求較為完備之保障。   五、協助參與巴塞爾公約手機和電腦夥伴計畫:本計畫團隊針對本項工作內容,配合國內需求分別於今年五月及十月份協助召開二場廠商說明會,持續以電子郵件形式不定期提供各界最新相關訊息。 (一)手機夥伴計畫:本計畫實質參與「廢手機再利用」及「手機綠色設計與使用」兩項子工作計畫,前者自2003年12月以來,共參加七次國際電訊會議,後者亦已提出我國業者對文件之修改建議。 (二)電腦夥伴計畫:該計畫包含我國電腦及液晶螢幕二大產業,一旦成立對我國產業衝擊不小,規劃成立後我國勢必參與。 (三)完成公約醫療廢棄物與有機溶劑介紹、國內資料彙整、並比較公約技術準則與我國現況之差異,提出國內具體建議。在醫療廢棄物部分,我國狀況良好,後續僅需就我國需求,考量參採公約準則相關規定;在有機溶劑部分,現階段我國管理運作較公約技術準則完整。未來配合公約技術準則之修訂,可提出我國執行建議;國內以加強混合及濃稠性廢有機溶劑之管理為主。   六、教育宣導措施 (一)維護更新巴塞爾公約網站:結合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流量,平均每日上站瀏覽人數正持續增加中,已達每日52人。 (二)維護事業廢棄物判定網路相關資料庫:事業廢棄物判定手冊改成資料庫形式後,更便於資訊之搜尋與查詢,由海關及環保人員之問卷結果顯示,對此一資料庫多予以正面評價。 (三)研習會:完成「巴塞爾公約手機、電腦工作小組運作說明會」及「廢棄物輸出入管理講習會」兩場次之舉辦。...

計畫名稱:九十三年度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 計畫編號:EPA-93-H101-02-123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研究人員:邱文琳、江國瑛、張啟達、黃顯凱、康文尚、黃德秀、林冠嘉、邱崇銘、曹美慧、林姿君、林琦桓、林玟秀、倪雅惠、鄒瑞城 計畫顧問:顧洋教授、錢玉蘭教授、林宏嶽教授 計畫期程:93年2月20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 計畫經費:新台幣7,170,000元 關鍵字: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產品(電冰箱/手機)綠色設計、再使用再生資源項目、年報、資源平衡圖   摘要 本計畫目標為加強國內資源回收再利用,暨解決迄今相關問題(如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與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競合),暨藉此機會了解如輔導產品綠色設計和推動再使用再生資源等,於實際推動上的困難並提出因應建議,工作項目包括六大部分,其成果摘要如下:   一、訂定「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簡稱推動計畫) 推動計畫定位為環保署研擬中「事業廢棄物管理之檢討與展望(草案)」之下位計畫,配合前述草案期程,計畫之推動分為短程(民93-96)、中程(民97-100)及長程(民101-109)三個階段進行。配合「事業廢棄物管理之檢討與展望(草案)」之規劃,將事業廢棄物作分類,明訂工業、營建、農業、國防、教育及醫療六大類廢棄物短、中、長程之減量率與再利用率、八大問題之因應策略,整合型及個別型共計34項之措施,未來規劃每二年檢討修訂其執行措施,由環保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推動計畫之研擬,主要藉由以下方式進行:彙整國內現行廢棄物管理相關方案及計畫,分析現況問題,參採國外(歐、日)廢棄物管理與回收再利用之策略與措施,及績效指標(聯合國、OECD、英、日)文獻資料,召開跨部會工作小組研商會議。   二、輔導二項產品進行綠色設計 首先經由整理歐盟整合性產品政策(Integrated Product Policy,IPP)文件及國內外推動綠色設計現況,據以擬定綠色設計指導方針。其次,依據廠商及產品篩選原則,分別選定資訊類產品(廣達電腦生產之行動電話)及家電類產品(聲寶公司之電冰箱)進行並已完成綠色設計輔導及分析。國內相關建議措施部份:行動電話含有害物質對環境衝擊較大,但目前國際間(含歐盟)均缺乏有害物質的檢驗與認定標準,故建議標準建立後,再行管制或獎勵措施,因此本計畫規劃中、長期管理措施。塑膠元件的部分佔冰箱主體的15.9%,可手動拆卸者佔7.7%,我國每年冰箱的廢棄量約為31萬台,塑膠材質的廢棄量不少,因此建議應朝向產品塑膠材質元件標示的方向規劃,並已完成草案和配套措施之研擬,以及與相關業者之研商座談會。   三、規劃兩項再使用再生資源項目及其配套措施 本計畫從22項可再使用之一般廢棄物項目中,選定碳粉匣與墨水匣二項為評估項目,完成其經濟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並提出再使用公告草案;此外,參酌國外對於此兩項物品所推動的回收再使用,多為製造業者提出自主回收計畫,因此本計畫亦額外提出「原生碳粉匣及墨水匣業者提出自主回收再使用計畫」與「依廢清法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項目,納入現行基管會之管理體系」方案,並已召開二場次業者座談會,會議的共識為朝向研提自願性回收計畫的方式來執行。   四、研擬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配套修正草案 報告內容針對美國、德國及日本資源回收相關法律架構與立法邏輯提出分析、我國廢清法與資再法法律架構與立法邏輯檢討、完成修法配套替代方案及檢討修正、並召開廢清法配套修正公聽研商會及草擬資再法修正草案,提出兩法合併與分立之優缺點評析,暨國內未來修法期程建議。   五、建置資源回收再利用年報與資源平衡圖 (一) 年報: 已完成我國資源回收再利用年報(初稿)架構、格式及內容之研擬,並完成前述年報申報網頁之建置,未來可開放與一般民眾瀏覽我國資源回收再利用情形,及提供各部會回傳相關年報所需資料。 (二) 質量平衡圖 為加強掌握物質流,以作為未來政策規劃之參考。透過蒐集歐盟和日本相關資料、彙整國內各部會廢棄物定量資訊、以及學者討論會議(含各部會代表),完成我國廢棄物部分資源平衡圖,推估得知92年度我國廢棄物總產生量為4833.9萬公噸(包含一般廢棄物770.8萬公噸、事業廢棄物2658.3萬公噸、廢紙641.3萬公噸與廢鐵 763.5萬公噸),整體之回收再利用率為54.6 %。最後,應用相關成果進行日本與我國資源平衡圖之比較。 規劃執行機關執行再生資源再使用事宜:完成執行機關執行再生資源再使用計畫內容與審查流程之規劃。...

計畫名稱:環保共識網路論壇 計畫編號:EPA-93-E1U6-02-207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研究人員:楊萬發、林群超、黃正文、謝秀玲、陳瑞賓、劉香君、唐炘炘 計畫顧問:於幼華、李公哲、蔣本基 計畫期程:民國93年4月23日起民國93年12月31日止  關鍵字:網路論壇、共識會議、公民會議、由下而上 摘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3年度提出「環境保護施政三年行動計畫」,為深化民眾參與之內涵,特別規劃「資訊公開全民參與」之組別,將建置「環保共識論壇」及「環保共識會議」等二項新措施,以期達成更深入及廣泛之探討並尋求主流共識之形成。 「資訊公開全民參與」之基本定位,歸納如下: 一、 提供各類環境基本資訊與政令宣導 二、 成效檢討、回顧、展望與問題分析 三、 作為民眾與專家之意見交流園地 四、 提供政府施政參考 本計畫自民國93年4月23日起實施,於7月21日正式共識網路論壇之運作,10月7日完成期中報告,10月17日起至11月7日間連續四個星期日舉辦「環保共識會議」。 本計畫進行可以分成3大主要工作內容,分別為: 一、 篩選環保議題 二、 建置共識網站 三、 辦理共識會議(公民會議) 有關環保議題之蒐集與篩選,經過議題規劃設計之過程,並參酌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等建議,最後由環保署核定為4項議題,分別為: 一、 如何推動「垃圾跨區合作處理」? 二、 如何強化環境資訊公開,以擴大民眾參與環保議題? 三、 如何推動「全分類零廢棄」,以有效處理垃圾? 四、 環保署依據「污染者付費」觀念,對立法徵收之各項污染防制(治)費是否有擴充及整合之必要? 建立網站首先需挑選適當軟體,工作小組經與資訊工作人員縝密討論與挑選,最後採用phpBB2之互動式論壇網路軟體,操作使用順暢而無嚴重缺失,管理上簡潔方便,提供本計畫最主要的基礎資訊與互動平台,掛站4個月超過7600人次瀏覽,292篇回應文章,及122為註冊會員。經論壇討論,第四議題最為熱烈,核定為共識會議題目。 「環保共識會議」挑選13位一般民眾參與,經過4天討論過程,邀集學者、專家、環保團體、事業或公會、主管機關等代表與共識成員作充分溝通與交流,過程中不同立場的觀點相互交錯,非專業的共識成員也曾幾度猶疑,但經充分溝通與思考,最後完成「共識結論報告」,其結論為「在不以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與相關財務收入公平公開有效運用之情形下,贊成擴充環境污染防制(治)費。」於11月7日下午3時正式對外界公佈,張署長並親臨參與,公佈後並舉行記者會回覆問題,而後針對本次環保共識會議之相關新聞報導約10篇左右,各界反映皆屬正面而肯定本次共識會議的功能與角色。 順利完成本計畫三大主要項目,包括「篩選環保議題」、「建置共識網站」及「辦理共識會議(公民會議)」,達成計畫預定成果與成效,並為我國環保共識會議奠定新的里程碑。 本計畫性質為首度實施,相關經驗在我國尚不完全充分,過程中所遭遇困難的地方,以建議方式呈現,提供後續執行之參考: 一、 共識論壇4項議題中,前3項較屬既定性政策屬性,題目本身所呈現之爭議性較低,影響網友回應之意願。 二、 議題篩選及決定過程較長,對計畫進程控制略有影響。 三、 共識論壇所邀請44人次之教授參與跟隨討論,部分教授十分熱心協助回應,提供相當多寶貴專業知識與意見,但部分則否(可能因工作繁忙所致),未來應以參與度較高教授為優先人選,且人數不需高達每項議題11位教授。某些教授提出相當重要寶貴之意見,政府應優先與予重視或表示感謝。 四、 共識會議之舉行,首重與共識成員的互動,為共識會議是否成功的關鍵,彼此建立感情外並認知須共同努力完成共識報告,本次13位共識成員表現出對環境保護之相當熱情,會議進行中皆保持高度民主態度與專注力,過程中雖有爭執或疑惑但都維持相互尊敬態度,並圓滿達成會議之目的。 五、 撰寫共識報告乃經事先彼此E-mail草稿後逐漸成形,13位共識成員皆提出其個人意見並努力協調達成共識而寫入報告中,此間,工作小組提供之文字修飾功能最為重要,必須逐字逐句斟酌詢問,並須在短時間內協助完成每位共識成員皆同意之共識報告內容。 六、 但亦有共識成員反映,授課與質問佔據較多時間,成員間彼此共同討論的時間較短,未來或可增加會議日數來彌補,提供後續執行之參考。 七、 需積極培養辦理共識會議之人才,具備高度溝通協調能力與親和力之幕後工作人員,並能掌握內外部趨勢及訊息,促使共識會議在社會上扮演妥當功能與地位。 八、 本次會議場地完全提供電腦與單槍等設備,對於共識會議之舉行提供相當便利的環境與節省時間,亦為重要因素之一。...

計畫名稱:九十三年度金門縣環境保護計畫修正工作 委託機構:金門縣環保局 研究人員:彭衍順、黃馨儀 計畫期程:民國93年4月1日起民國93年10月31日止  關鍵字:土地合法、資源回收機構  摘要  金門縣環境保護局為貫徹環境基本法的立法要旨與精神,並依循地方環境保護計畫編審作業要點之內容,特於本年度委託研究單位執行「九十三年度金門縣環境保護計畫修正工作」專案,期使透過研究單位之協助,檢討並修正「九十一年度金門縣環境保護計畫」相關內容及指標,希冀新版之金門縣環境保護計畫能貫徹「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及甫完成之「金門縣推動地方永續發展策略規劃」之理念,融合金門島嶼特殊地理環境、文化史蹟戰地特色、產業經濟發展特性,進行階段期程性之環境保護工作規劃。期使在永續經營金門特有的環境資源主軸下,凝聚各方之共識,奠定金門縣恆久發展之基礎。 為完成金門縣環境保護計畫的撰寫,工作重點之一則是相關資料收集與現況分析調查,相關資料的範圍包括國家環境保護計畫、金門縣綜合發展計畫、金門縣永續發展計畫、金門國家公園計畫、縣長施政白皮書、環境保護措施民意調查、其它相關重要計畫等。在動態資料收集方面,則配合實地參訪相關業務單位,與承辦人員作先期之溝通,並取得相關背景資料。並藉由跨局室研商會資料之整合及初期成果公開說明會之民眾參與機制,依據「地方環境保護計畫編審作業要點」規劃架構與格式,完成撰寫「金門縣環境保護計畫」。 在策略措施方面,總共提出61項策略,分別為出9項維護自然生態策略、45項公害防治策略與7項環境管理策略。在評量指標部份,總計研提27項指標,分別為19項一般適用性指標及8項地方特性指標。希冀藉由相關策略措施之擬定,規劃未來金門縣環境保護工作之藍圖;藉由相關環境指標的研訂,評量各計畫的實際實施成效,並作為未來工作計畫規劃之重要參酌依據。...

計畫名稱: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場設置輔導推動專案計畫 計畫編號:EPA-93-H102-02-161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辦) 研究人員:林群超、羅雅含、黃馨儀 計畫期程:民國93年3月12日起民國93年12月31日止  關鍵字:土地合法、資源回收機構  摘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為持續推動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設置,於93年3月委託辦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場設置輔導推動專案計畫」之各項工作內容,期能持續推動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場之設置工作,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及處置設施規劃及執行情形,定期彙整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之推動成效提報行政院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