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申請土地合法使用之規劃與輔導協助計畫

計畫名稱: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申請土地合法使用之規劃與輔導協助計畫

計畫編號:EPA-92-H101-02-202

計畫執行單位: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

計畫主持人(包含協同主持人):林俊旭博士(袁美華研究助理)

計畫期程: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摘要

本計畫之執行目的,主要為持續輔導及協助資源回收機構辦理用地合法化之相關事宜,以及評估設置「區域性回收再利用專用區」之可行性。而本計畫執行成果,至計畫結案日,共輔導204家業者通過土地合法化的申請,並在申請過程中提供相關法令諮詢、申請疑義之協助(包括業者及環保局)。另外,本計畫分別針對各種使用地類別,彙整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土地合法化申請流程、申請單位、應備文件、注意事項、常見問題等資料進行彙整並製作成摺頁二千份,供回收業及處理業參考。且由於環保署針對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土地合法使用之政策推行後,造成部份資源回收處理業因土地無法取得合法化而無法繼續經營,本計畫也特別針對土地合法使用政策推行之前後,針對資源回收量作一分析比較,發現稽核認證量並未受土地合法使用政策之影響,顯示資源回收市場上會自行取得平衡狀態,但仍須注意非法廠商利用合法廠商來進行認證,故建議應加強稽查管制工作,清查市場未納入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業者,建立回收、處理機構公平合理的運作系統,以免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project is to continuously assist recycling agents in the process of fulfilling legal zoning requirements for their operations.  Besides, assessing the pos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Regional Recycling and Reuse Districts” is another task in this project.  To date, we have successfully helped 204 recycling agents complete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of zoning legalization as well as provided consulting service to recycling agent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s of local governments.  In order to provide more concise guidance for related parties, we have made 200 copies of the pamphlet with all instructions needed available for the applications of legal land uses of recycling business.  To monitor the impacts on recycling business due to the shutdown of several recycling agents after EPA’s ratifying the zoning legalization policy, we also conducted a study to examine the variations in quantities of certified recycling materials before and after the policy.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concluded no impacts are found from the policy on the demand and supply dimensions of the recycling material flows and the recycling market can reach equilibrium on its own.  Besides, to prevent the recycling materials entering the EPA’s system for subsidy from the agents operating on illegal zones, we suggest more inspections by EPA should be held in the future.

前言

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九十年,著手辦理「國內資源回收機構申請土地合法使用之規劃與輔導協助計畫」,並於九十一年度進行「國內資源回收機構申請土地合法使用之規劃與輔導協助第二年計畫」。本計畫係為行政院環保署推動資源回收處理業者土地使用合法化政策所進行的第三年輔導工作計畫。三年來的計畫目標雖一致,皆為土地合法使用政策推動下,對廠商及各環保業務機關的輔導工作,盼使土地合法化使用推行工作順暢;然而但就其屬性而言,三年計畫卻皆有所不同。第一年的工作重點在於制度建立,申請流程、表單確立及標準化,而更重要的是宣導與溝通。第二年的重點則是在於輔導廠商申請過程中各種障礙的克服、承辦人員疑義的說明、產界與官界間的協調溝通。第三年,也就是本年度計畫則偏向於於土地合法化使用政策的檢討與替代方案的研擬。三年來計畫的目的皆為追求資源回收處理事業得以永續經營。

然而深究計畫背景及緣起,台灣地區直到民國77年資源回收工作才開始制度化,並成立基金會推動業務。其後幾經變革,自民國86年起,環保署成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基管會),統籌稽核認證、費率訂定及審議、基金管理等事宜,不易清理的廢棄物回收處理日益受到重視。然而回收處理目標,不應僅陷入回收量提高之迷失,更應重視回收過程中的環保要求以避免二次污染,以及回收之後的處理流程能否妥善進行。但在「廢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機構管理輔導辦法」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告之前,資源回收機構之登記方式,並無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審查(如土地、建管、農業、水保、建管、社會等),造成即使已向基管會登記之業者,也有可能違反其他相關法令之疑慮。

在前兩年計畫執行期間,已經完成相關土地申請變更或使用所需之基本要求資料之蒐集(包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工業區、非都市計畫農牧用地、丁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交通用地、墳墓用地等),特別是針對非都市計畫農牧用地;並實地調查二百處國內資源回收機構土地使用及分布情形,及其所面臨之問題及困難,同時,擬定變更土地所需興辦事業計畫書格式,並建立設置規範及審查標準及變更相關審查作業流程及程序。

為促使計畫之完整性,本年度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申請土地合法使用之規劃與輔導協助計畫」係延續前兩年計畫,持續輔導協助資源回收機構及處理機構申請使用土地合法化之相關作業,以健全資源回收處理機構土地相關機制,並檢討至目前為止,推動資源回收機構土地合法化使用政策之成效,而研提改進與因應之道。

 

工作方法

本計畫在確立計畫目標後,首先針對民國91年後相關法令修正情形進行彙整,並初擬土地合法化流程、應備文件等相關內容,進而對土地合法化前後廢棄物回收處理總量之供需影響進行分析,主要分析各縣市廢棄物回收量之供需平衡情形,以研提合法用地不足的解決方案及配套措施,另外,礙於業者辦理土地合法化的困難度,本計畫將依上述分析結果,進行資源回收專區可行性評估。

由於本計畫是輔導型態的計畫,故將持續提供諮詢服務,並彙整地方環保局受理土地合法申請案件及審查進度,以提昇計畫之執行成效。

研究成果

完成成果包含:

一、 蒐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土地合法化相關法規修正公告情形,並分析修正之法規對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之影響。

二、 彙整本年度三月至十月各地方環保局受理土地合法申請案件及審查進度。

三、 成立單一諮詢窗口,提供各縣市政府承辦人員及相關業者相關法規依據及處理方式建議,平均每月有4件諮詢案件。

四、 彙整各用地類別申請土地合法申請流程之摺頁,並以發文的方式,徵詢相關主管機關對摺頁內容之意見,再依相關單位及環保署意見進行修正。

五、 彙整無法完成土地合法化業者之因素,提出相關建議及解決方案。

六、 舉辦跨部會協調會議,釐清應回收廢棄物處理廠合法設置土地之地目。

七、 召開受理土地合法使用審查流程之講習會,提供各縣市政府承辦人員對於各種案件之審查方式相關經驗。

八、 探討土地合法化前後供需平衡之變化,將以92/7/31及92/9/1為切點,分析各回收處理商應辦理登記到期日對回收量之影響。

九、 評估設置「區域性回收再利用專用區」之可行性。

十、 辦理「區域性回收再利用專用區」說明會一場。

十一、 彙整各方意見,並依本計畫之執行經驗,對土地合法化之問題點提出具體建議及可行之解決方式。

十二、 召開桃園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申請土地合法使用之研商會,減少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與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合法使用過程中之困擾,且積極鼓勵縣市政府規劃審查流程,以加速審查效率、簡短審查時程。

 

結論與建議

一、 由於大部分無法取得土地合法使用之業者都是位於農業相關用地,在本計畫執行輔導工作的過程中,也較多廠商針對農業相關用地變更或合法化提出疑問及尋求協助。建議應持續進行輔導工作,使業者得順利完成土地合法化作業,並利體制外的業者加入。同時應加強稽查管制工作,清查市場未納入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業者,建立回收、處理機構公平合理的運作系統,以免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

二、 目前尚未通過土地合法化的業者,大多數原因均為未能找到合適地點。因此建議除研究『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供業者進入外,應與相關機關爭取合法用地。

三、 由於地方承辦人更換變動頻繁,建議定期針對地方環保局召開說明會或講習會。

四、 根據本計畫針對季節性及地域性的角度來分析回收量,並初步著手進行資源回收再利用專區設置規劃之後,建議以下三種「區域性回收再利用專用區」的設置方案。(1)不需設置,維持現狀。(2)將「資源回收再利用專區」納入「環保科技園區」。(3)持續推動以工業區閒置土地設置「資源回收再利用專區」或經都市土地變更的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