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計畫名稱:112年精進環評監督執法專業計畫
英文計畫名稱:Enhance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upervisory and law Enforcement Project 2023.
計畫編號:無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
計畫主持人(包括共同主持人):吳春滿(協同主持人 張長義)
執行開始時間:111/12/1 ~ 112/11/30
報告總頁數:475頁(含附件245頁)
使用語文:中文,英文
中文摘要關鍵詞: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環境監測
英文摘要關鍵詞: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 EIA Supervisory Committe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摘 要
本計畫主要協助環境管理署辦理以下工作內容,包括:(1)協助辦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與「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情形及相關書件之監督工作及召開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議、(2)抽檢「環評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the Reporting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Commitment Statements)」申報資料、(3)協助辦理離岸風機與觀塘工業區(港)等重大開發案件之監督工作,以及召開專案監督會議、(4)協助辦理其他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件之監督工作、(5) 確認「環評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the Reporting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Commitment Statements)」的運作,並進行系統功能維護,以及辦理前述系統應用之教育訓練課程,並提供相關教材;行政工作包括:(1)盤點環評審查書件內涉及其他主管機關許可之事項、(2)協助擬定監督意見與建議事項、(3)彙整其他開發案件重要之環境影響評估所承諾之事項。
This plan is intended to assist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dministration with the following: (1) Assist in implementing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conclusions of “The 3rd naphtha cracker renovation and expansion project of the CPC Corporation, Taiwan.” and “The 4th phase of the 6th naphtha cracker expansion project of the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supervision of related documentation and certificates, and holding the meetings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upervision committee; (2) Make spot check of the data reported in the Reporting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Commitment Statements; (3) Assist with supervision of critical development cases such as off-shore wind power generator and Guantang Industrial Area (Port), and holding project supervision meeting; (4) Assist in carrying out supervision of any othe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development cases; (5) Identify the operation of the Reporting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Commitment Statements, and perform system function maintenance, and carry out training sessions on application of the aforementioned systems and provide related teaching materials; Administrative work includes: (1) Check any matters involving the approval of other competent authorities in the EIA review document; (2) Assist in making supervision comments and proposals; (3) Summarize any critical matters as undertaken 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n other development cases.
前 言
環境影響評估法(簡稱環評法)第17條「開發單位應依據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及第18條「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開發單位是否切實執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等相關書件所載內容,則由主管機關依環評法監督開發單位,環評法第19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或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評估案時,得行使警察職權。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之憲警協助之」,因此,監督環評案實為執行具有相當強制性之公權力,其監督事項包括(一) 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二) 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之執行情形;(三) 環評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有關事宜;(四) 開發行為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改善情形。
本計畫協助環管署執行環評監督工作(非公權力委託),確認開發單位是否依據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等相關環評書件內容切實執行,使開發行為不致對環境造成重大或不必要之破壞。
執行方法
一、協助個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及現地監督籌辦事宜:
(一)協助環境管理署辦理之中油三輕及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情形現地監督,工作事項包括聯繫開發單位、會議日期調查、交通安排、會議錄音/攝影等庶務性質工作,並負擔交通車輛(含駕駛)、資料印製、用餐及茶水等費用。
(二)上述個案於計畫期間如有重大災害或異常情事,經環境管理署通知得標廠商應立即前往現場勘查。若有相關輿情內容,應與環評書件核對,確認涉及環評承諾事項時,應通知環境管理署建議辦理方式,以利監督參考。
(三)上述個案於計畫期間,每個案至少配合環境管理署支援4場次個案現地監督作業並至少辦理4場次查核環境監測作業,必要時,得由環境管理署通知得標廠商增加次數。
(四)協助環境管理署辦理之中油三輕及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議,工作事項包括聯絡委員出席與接送、會議日期調查、會議場地租借、會議錄音/攝影等庶務性質工作,並負擔交通車輛(含駕駛)、委員出席費及差旅費、資料印製、用餐及茶水等費用。
(五)得標廠商於計畫期間內,每個案至少協助支援3場次個案監督委員會,必要時,將召開專案會議及臨時會議,並由環境管理署通知得標廠商配合支援;或因故上述個案監督委員會未召開時,得由環境管理署通知另指定個案協助辦理監督委員會,得標廠商均不得拒絕之。
(六)因故上述個案免執行個案現地監督作業或查核辦理環境監測作業時,得由環境管理署通知另指定個案辦理相關作業,得標廠商不得拒絕之。
二、針對離岸風機、觀塘工業區港等重大開發案(由環境管理署指定案件),協助環境管理署辦理現地監督、查核環境監測作業、專案監督會議:
(一)協助辦理重大開發案現地監督:針對離岸風機、觀塘工業區港等重大開發案至少10場次,必要時需配合專業領域機構或專家學者團隊;針對其他開發案,至少40場次;提供至少10案現地監督專業意見與建議資料(含蒐集輿情資訊),並視環境管理署需求召開行前說明會議(召開方式與地點由環境管理署指定)。
(二)重大或其他開發案辦理現地監督前,需協助環境管理署確認「環評結論及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之申報資料正確性與完整性,檢視開發單位執行環評承諾及減輕對策,若有內容填寫不完整或需修更正事項,應由廠商進行後續改善追蹤,並回報環境管理署追蹤成果。
(三)協助辦理環境管理署環境影響評估案件查核環境監測至少6場次,必要時需配合專業領域機構或專家學者團隊,協助環境管理署檢視開發單位執行環境監測之作業方法、執行過程等。
(四)協助辦理重大開發案專案監督會議至少2場次。
(五)上開現地監督、查核環境監測作業、專案監督會議,得由環境管理署通知得標廠商增加次數。得標廠商負責聯絡出席單位、會議日期、行程及資料準備、場地租借、船隻租借、協助出海相關作業申請、現場影音紀錄、製作會議紀錄及開發單位就與會人員所提意見尚需補充說明之回覆內容等庶務性質工作,並負擔船隻租借費用、專業機構或專家學者相關費用、交通車輛(含駕駛)、資料印製、用餐及茶水等費用。
三、協助「環境影響評估結論及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申報資料檢核與管考:協助環境管理署圖書館資料庫系統(環評書件)之管理及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相關網頁資料更新確認等相關工作,並定期抽檢環境管理署「環評結論及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登錄相關之申報資料200案,並進行後續改善追蹤。
四、協助環評監督作業資料之盤點與彙整:
(一)協助環境管理署辦理「開發計畫環評承諾事項納入各主管機關開發許可審查管理」,盤點審查結論與書件內容涉各主管機關許可事項,並綜整涉及各主管機關應取得之許可事項清單。
(二)協助環境管理署盤點核對環評書件之監督重點,並製成環評承諾事項查核勾稽表,至少120件。
(三)協助環境管理署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卷宗資料電子化,至少200卷次,建置個案電子資料夾,並依據監督(回覆說明)、裁處及備查公文等性質分類整理。
(四)透過空間分析概念並以環評關聯議題為例,協助環境管理署建立環評承諾執行及環境監測成果應用架構。
五、確保「環評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及其子系統,各項功能正常運作:
(一)配合環境管理署業務性需求,進行必要之系統功能增修(含功能測試、輔導上線)以及維護系統各項功能正常運作。
(二)資料介接:持續配合申報業務需求,與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進行稽查、裁處資料介接。
六、開發新系統功能建置:
(一)強化環評稽查案件資料,透過系統自動化方式主動顯示案件資訊,提升案件管理效率。
(二)強化儀錶板管理功能,加強管理申報情況;提升監督查核管理
七、輔導使用者熟悉系統功能相關工作:
(一)提供及更新系統操作手冊、系統欄位定義手冊並置於系統平台中供使用者瀏覽及下載。
(二)配合環境管理署辦理之教育訓練,提供教材及講師到場授課。
(三)提供系統操作之客服諮詢。
八、落實網路安全管理、監控系統效能:
(一)維持本計畫之主機安全性更新升級與管理作業工作,並檢視維護各項資訊設備之軟硬體功能正常性,另配合環境管理署進行不定期系統資通防護安全演練及每月定期至環境管理署進行系統維護作業。
(二)每月進行系統軟體弱點掃描1次。
九、上述各項工作內容,環境管理署得視業務實際需求通知得標廠商增加次數。另(1)、(2)、(3)工作內容若有未達成部分,環境管理署將視契約書該項經費比例辦理扣款(項目經費/次數或人數,另加計管理費與營業稅)。
十、計畫期間指派3名專案人員(其中1名為具研究所以上環境保護或工程相關類科系,另2名具大學以上環境保護或工程相關類科系,人員及上班地點需環境管理署認可),協助辦理環評書件等資料彙整、聯絡監督委員出席、會議資料準備、建檔工作及負責與環境管理署有關本計畫幕僚行政及相關單位聯繫事宜,必要時配合至環境管理署指定地點辦理交辦或緊急事項,工作所需電腦設備由廠商自備。
十一、得標廠商應每月提送工作月報(含個案監督結果、查核環境監測成果及監督委員會議辦理情形等),於次月10日前提送至環境管理署;另按本計畫契約所附工作計畫書所定期程,提出第1次、第2次工作進度報告及期末報告、成果報告送環境管理署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十二、得標廠商應於契約書指定日期(含)前,提出工作進度報告、期末報告、相關資料與結案確認表,獲得之專案計畫資料(專案資訊及成果),並由得標廠商按專案執行各階段進行登錄及數位化檔案之上傳或交付,經環境管理署認可後始得結案。
結 果
一、協助個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及現地監督籌辦事宜:
(一)現地監督作業:完成中油三輕4場次、六輕相關計畫4場次。
(二)查核環境監測作業:完成中油三輕4場次、六輕相關計畫4場次。
(三)環評監督委員會:完成辦理中油三輕2場次(經環管署通知中油三輕於第3季起停辦監督委員會)、六輕相關計畫3場次、礦場計畫環評監督會議1場次(由環管署指定)。
(四)蒐集21則新聞輿情,比對後無涉及環評審查結論與承諾事項。
二、針對離岸風機、觀塘工業區港等重大開發案(由環境管理署指定案件),協助環境管理署辦理現地監督、查核環境監測作業、專案監督會議:
(一)完成離岸風機、觀塘工業區港重大開發案現地監督11場次,完成其他開發案現地監督44場次。本計畫及前一年度計畫第四季現地監督發現之申報資料缺失共39案,經本計畫複查後,尚有9案未完成改善,未完成改善之案件缺失及追蹤進度已提供環管署列入後續監督參考。
(二)完成10案環評開發計畫現地監督查核專業意見及建議資料。
(三)完成6場次環評開發計畫查核環境監測作業。
(四)完成7場次專案監督會議,含觀塘工業區港1場次及礦場計畫6場次。
三、協助「環境影響評估結論及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申報資料檢核與管考:協助管理環管署圖書館資料庫系統(環評書件)及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相關網頁資料更新確認等相關工作,並抽檢250案「環評結論及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申報資料,其中有106案需進行複查,經複查後,尚有25案未完成改善,未完成改善之案件缺失及追蹤進度已提供環管署列入後續監督參考。
四、協助環評監督作業資料之盤點與彙整:
(一)完成盤點24案審查結論與書件內容涉各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二)完成製作120件「環評開發個案環評承諾事項查核勾稽表」。
(三)完成200卷環評卷宗電子化作業。
(四)建立環評承諾執行及環境監測成果應用架構概念。
五、確保「環評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及其子系統,各項功能正常運作:
(一)持續與「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EEMS)」維持跨系統資料介接運作,已成功接回385筆處分資料。
(二)系統需求反應與處理,共統計9項需求問題,並已全數完成調整。
(三)優化監督查核紀錄表,已於6月15日完成與EEMS系統介接程式更新,建立案件關聯自動化,同時提供手動重新關聯機制,提高操作與工作效率,提升作業便利性。
(四)完成環評開發案件監督資訊平台建置,已於11月23日上線,列管案件依縣市分類並呈現相關資訊,包括申報統計、污染項目件數統計和計畫類別分類統計。
(五)配合環管署全國環境管理數位監控暨智慧決策中心,建置完成環評申報系統臨時性儀表板,並於11月23日同步更新為環評開發案件監督資訊平台。
六、輔導使用者熟悉系統功能相關工作:
(一)本年度配合承辦科調整操作說明會辦理方式,提供線上系統操作手冊下載,並透過電話回覆方式,讓業務承辦員能快速了解系統並解決操作性問題。。
(二)112年8月完成2份操作手冊;新增表I開發行為目的及內容申報填寫方式,以及帳號審查操作流程,讓使用者進一步的了解系統操作方式,以提升申報作業效率。
(三)截至11月20日止,共完成224件客服問題處理,與去年同期相比客服處理量下降11.8%,使用者問答內容多為熟悉度狀況或帳號鎖定等,而諮詢時段(量與諮詢者身分)與申報期間相符。
七、落實網路安全管理、監控系統效能:
(一)配合環境部監資司資安檢核及政策,共完成5項修補作業、填寫7次資安風險調查文件以及完成資料庫主機移機作業,版本升級為Microsoft SQL Server 2019 。
(二)111年12月至112年11月每月系統弱點掃描以及環境部監資司年度系統滲透測試,報告結果皆無發生中、高風險問題,並進行16次機房維護作業(包含每月例行性維護)。
(三)系統效能監控值皆符合理想監控值,系統皆運作正常且順暢。
八、計畫期間指派3名專案人員(其中1名為具研究所以上環境保護或工程相關類科系,另2名具大學以上環境保護或工程相關類科系,人員及上班地點需環境管理署認可),協助辦理環評書件等資料彙整、聯絡監督委員出席、會議資料準備、建檔工作及負責與環境管理署有關本計畫幕僚行政及相關單位聯繫事宜,必要時配合至環境管理署指定地點辦理交辦或緊急事項,工作所需電腦設備由廠商自備。
九、計畫期間應每月提送工作月報(含個案監督結果、查核環境監測成果及監督委員會議辦理情形等),於次月10日前提送至環境管理署;另按本計畫契約所附工作計畫書所定期程,提出第1次、第2次工作進度報告及期末報告、成果報告送環境管理署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結 論
本計畫契約規定之所有工作項目皆已完成辦理,主要包括個案、重大開發案、其他開發案環評監督工作,環評承諾事項彙整、申報資料追蹤及管考。本計畫已完成辦理契約規定之維護系統功能正常運作(含子系統、跨系統介接服務)、擴充系統新功能以及配合承辦科業務需求新增申報報表、輔導使用者處理操作性問題,並分析系統使用情形、落實資訊安全管理;後續應持續精進系統功能,提升管理效能與查核效率。
建議事項
一、強化環評監督效益:
(一)為監督環評開發計畫是否按照原先承諾的方式進行,除現地監督工作之外,建議可持續透過本計畫抽檢開發單位是否確實申報每季環評承諾執行情形,並要求申報資料的品質,以及輔導填報缺失改善。
(二)由於開發計畫在環評過程提出之環評承諾事項涉及不同專業領域,為能有效監督開發單位確實落實環評承諾事項,建議未來在環評監督或監督會議,可持續邀請相關領域專家,提供更加客觀和準確的查核建議。
二、環評申報系統:
(一)環評申報系統應持續進行系統效能及硬碟空間監控,確保系統功能操作皆正常執行。
(二)為擴充跨系統介接模組,強化監督查核機制,建議可透過環境部環境保護司「環評書件查詢系統」,將開發案件基地位置與環說書等相關資訊反饋至環評申報系統,以將外部資訊進行整合至環評開發案件監督資訊平台,提供監督人員更完整的開發資訊,提升監督效能。
(三)環評計畫從開發到營運對整體環境的影響程度,一直是備受矚目的關鍵議題,為強化數位儀表板資訊展示模組,透過「環評書件查詢系統」提供的基地位置(KML檔)建置GIS地理訊平台,了解個案開發基地位置與開發前後變化,未來更可擴充不同圖資,如空拍圖、環境生態或污染測站等,利用科技執法輔助管理決策及執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