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名稱:111年精進環評監督執法專業計畫
計畫案號:111A010
計畫執行單位: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
計畫主持人(包括協同主持人):張長義
計畫期程:110年12月16日起111年11月30日止
中文摘要關鍵詞:
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環境監測
英文摘要關鍵詞: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 EIA Supervisory Committe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摘要
本計畫主要協助環保署辦理以下工作內容,包括:(1)協助辦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與「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情形及相關書件之監督工作及召開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議、(2)抽檢「環評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the Reporting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Commitment Statements)」申報資料、(3)協助辦理離岸風機與觀塘工業區(港)等重大開發案件之監督工作,以及召開專案監督會議、(4)協助辦理其他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件之監督工作、(5) 確認「環評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the Reporting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Commitment Statements)」的運作,並進行系統功能維護,以及辦理前述系統應用之教育訓練課程,並提供相關教材;行政工作包括:(1)盤點環評審查書件內涉及其他主管機關許可之事項、(2)協助擬定監督意見與建議事項、(3)彙整其他開發案件重要之環境影響評估所承諾之事項、(4)辦理1場環境影響評估實務研習活動。
This plan is intended to assis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with the following: (1) Assist in implementing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conclusions of “The 3rd naphtha cracker renovation and expansion project of the CPC Corporation, Taiwan.” and “The 4th phase of the 6th naphtha cracker expansion project of the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supervision of related documentation and certificates, and holding the meetings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upervision committee; (2) Make spot check of the data reported in the Reporting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Commitment Statements; (3) Assist with supervision of critical development cases such as off-shore wind power generator and Guantang Industrial Area (Port), and holding project supervision meeting; (4) Assist in carrying out supervision of any othe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development cases; (5) Identify the operation of the Reporting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Commitment Statements, and perform system function maintenance, and carry out training sessions on application of the aforementioned systems and provide related teaching materials; Administrative work includes: (1) Check any matters involving the approval of other competent authorities in the EIA review document; (2) Assist in making supervision comments and proposals; (3) Summarize any critical matters as undertaken 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n other development cases; (4) Carry out one practical EIA Supervision Practical Event.
前 言
環境影響評估法(簡稱環評法)第17條及第18條分別規定「開發單位應依據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及「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開發單位是否切實執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等相關書件所載內容,則由主管機關依法監督開發單位,依據環評法第19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或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評估案時,得行使警察職權。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之憲警協助之」,因此,監督環評案實為執行具有相當強制性之公權力。為有效執行公權力,主管機關應追蹤或監督查核開發單位對已通過之環評審查所承諾事項及審查結論實施情形,其監督事項包括(一) 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二) 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之執行情形;(三) 環評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有關事宜;(四) 開發行為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改善情形。
本計畫之宗旨為協助環保署督察總隊執行對開發單位於開發行為實施時,監督開發單位是否依據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等相關書件內容切實執行,使各項開發行為不致對環境造成重大或不必要之破壞。
執行方法
一、協助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情形監督工作:
(一)協助辦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及「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情形監督工作,上述個案於計畫期間,每個案至少配合環保署辦理4場次個案現地監督作業,並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逐項查核,如發現有未確實執行之處,應立即通知環保署。
(二)上述個案於計畫期間如有重大災害或異常情事,經環保署通知得標廠商應立即前往現場勘查。若有相關輿情內容,應與環評書件核對,確認涉及環評承諾事項時,應通知環保署建議辦理方式,以利監督參考。
(三)上述個案於計畫期間內新增之環評書件應彙整該書件變更內容及相關環評承諾事項,並與歷次環評書件交叉比對。
(四)得標廠商於計畫期間內,每個案至少辦理4場次查核環境監測作業,必要時,得由環保署通知得標廠商增加次數。
(五)因故上述個案免執行個案現地監督作業或查核辦理環境監測作業時,得由環保署通知另指定個案辦理相關作業,得標廠商不得拒絕之。
(六)上開工作事項,由得標廠商負擔交通車輛(含駕駛)、資料印製等費用。
(七)得標廠商於計畫期間內,須協助環境督察總隊圖書館資料庫系統(總隊環評書件)之管理及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相關網頁資料更新確認等相關工作,並定期抽檢環保署「環評結論及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登錄相關之申報資料。
二、協助辦理個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相關事宜:
(一)協助辦理上開中油三輕等2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議之召開,聯絡委員出席、會議日期、會議資料準備、會議場地租借、會議錄音/攝影並製作會議紀錄等庶務性質工作,並負擔交通車輛(含駕駛)、委員出席費及差旅費、資料印製、用餐及茶水等費用。
(二)得標廠商於計畫期間內,每個案至少辦理4場次個案監督委員會,必要時,將召開專案會議及臨時會議,並由環保署通知得標廠商配合辦理;或因故上述個案監督委員會未召開時,得由環保署通知另指定個案辦理監督委員會,得標廠商均不得拒絕之。
(三)彙整開發單位對於監督委員會及相關單位所提意見尚需補充說明之回覆內容。
三、針對離岸風機、觀塘工業區港等重大開發案(由環保署指定案件),協助環保署辦理現地監督、查核環境監測作業、專案監督會議:
(一)協助辦理重大開發案現地監督:針對離岸風機、觀塘工業區港等重大開發案至少10場次,必要時需配合專業領域機構或專家學者團隊;針對其他開發案,至少40場次。就開發行為之審查結論、環境保護對策及環境監測計畫等環境影響評估承諾進行深度查核,檢視開發單位執行環評承諾及減輕對策,若「環評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有內容填寫不完整或需更正事項,應進行後續改善追蹤。
(二)協助辦理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案件查核環境監測至少6場次,必要時需配合專業領域機構或專家學者團隊,協助環保署檢視開發單位執行環境監測之作業方法、執行過程等。
(三)協助辦理重大開發案專案監督會議至少2場次。
(四)上開現地監督、查核環境監測作業、專案監督會議,得由環保署通知得標廠商增加次數。得標廠商負責聯絡出席單位、會議日期、行程及資料準備、場地租借、船隻租借、協助出海相關作業申請、現場影音紀錄、製作會議紀錄及開發單位就與會人員所提意見尚需補充說明之回覆內容等庶務性質工作,並負擔船隻租借費用、專業機構或專家學者相關費用、交通車輛(含駕駛)、資料印製、用餐及茶水等費用。
四、協助環保署辦理「開發計畫環評承諾事項納入各主管機關開發許可審查管理」,盤點審查結論與書件內容涉各主管機關許可事項,並綜整涉及各主管機關應取得之許可事項清單。
五、環評監督作業資料之彙整與成果應用。
六、確保「環評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各項功能正常運作:
(一)配合環保署業務性需求,進行必要之系統功能增修,符合實務所需,並進行功能測試、輔導上線等。
(二)維持系統各項功能正常運作,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申報功能及中央主管機關查核報表、離岸風機管理報表等功能。
(三)資料介接:持續配合申報業務需求,與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進行稽查、裁處資料介接。
(四)開發計畫案管理功能新增批次匯入功能。
(五)開發每季需求調查統計表,以利蒐集各單位意見,進行滾動式修正系統。
(六)維持子系統「環評圖書管理系統」「離岸風機案件管理」各項功能正常運作並配合環保署業務性需求,進行必要之系統功能增修,符合實務所需,並進行功能測試、輔導上線等。
七、輔導使用者熟悉系統功能相關工作:
(一)提供及更新系統操作手冊、系統欄位定義手冊並置於系統平台中供使用者瀏覽或下載。
(二)配合環保署辦理之教育訓練,提供教材及講師到場授課。
(三)提供系統操作之客服諮詢。
八、落實網路安全管理、監控系統效能及使用者行為分析作業:
(一)維持本計畫之主機安全性更新升級與管理作業工作,並檢視維護各項資訊設備之軟硬體功能正常性,另配合環保署進行不定期系統資通防護安全演練及每月定期至環保署進行系統維護作業。
(二)每月進行系統軟體弱點掃描1次。
(三)對使用者進行模式分析,包含分析功能使用度、瀏覽數、使用時間等,經分析與檢討提出後續系統調整之建議報告。
九、協助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卷宗資料電子化,至少300卷次,建置個案電子資料夾,並依據監督(回覆說明)、裁處及備查公文等性質分類整理。
十、辦理環評監督實務研習活動1場次80人(2天,含工作人員及講師12人),由環保署通知得標廠商辦理(聯絡出席單位、會議資料準備、場地租借與佈置、會議錄音/攝影、製作會議紀錄等工作),並負擔場地、講座、交通車、資料印製、用餐及茶水等費用。
十一、上述各項工作內容,環保署得視業務實際需求通知得標廠商增加次數。另(一)、(二)、(三)及(十)工作內容若有未達成部分,環保署將視契約書該項經費比例辦理扣款(項目經費/次數或人數,另加計管理費與營業稅)。
十二、得標廠商於計畫期間應指定專人(學歷為碩士且為環境保護或工程相關類科)3名協助辦理環評書件等資料彙整、協助監測計畫研析、聯絡監督委員出席、會議資料準備及建檔工作等,上班地點為臺中,其人員需經環保署認可。
十三、得標廠商應每月提送工作月報(含個案監督結果、查核環境監測成果及監督委員會議辦理情形等),於次月10日前提送至環保署;另按本計畫契約所附工作計畫書所定期程,提出第1次、第2次工作進度報告及期末報告、成果報告送環保署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十四、得標廠商應於契約書指定日期(含)前,提出工作進度報告、期末報告、相關資料與結案確認表,獲得之專案計畫資料(專案資訊及成果),並由得標廠商按專案執行各階段進行登錄及數位化檔案之上傳或交付,經環保署認可後始得結案。
結 果
一、協助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情形監督工作:
(一)協助辦理中油三輕及六輕相關計畫各4場次現地監督作業。
(二)協助辦理中油三輕及六輕相關計畫各4場次查核環境監測作業。
(三)協助管理環境督察總隊圖書館資料庫系統(總隊環評書件)及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相關網頁資料更新確認等相關工作,並抽檢200件「環評結論及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申報資料。
(四)累積蒐集22則新聞輿情,經比對有涉及環評審查結論與承諾事項之新聞輿情共計1則。
二、協助辦理個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相關事宜:
(一)協助召開中油三輕及六輕相關計畫各4場環評監督委員會。
(二)追蹤管考開發單位對於監督委員會及相關單位所提意見尚需補充說明之回覆內容。
三、針對離岸風機、觀塘工業區港等重大開發案(由環保署指定案件),協助環保署辦理現地監督、查核環境監測作業、專案監督會議:
(一)完成13場重大開發案現地監督作業,案件屬性包括「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開發案」1場次、「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12場次。
(二)完成53場其它開發案現地監督作業,案件屬性包括「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3場次、「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30場次、「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開發案」9場次、「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2場次、「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4場次、「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5場次。
(三)完成19案現地監督發現開發單位環評申報資料不完整之後續追蹤作業。
(四)完成6場環評開發案查核環境監測作業,查核監測項目包括「底棲生物及大型無脊椎動物」、「水下聲學」、「小燕鷗棲地營造」、「石虎」、「陸域生態」及「螻蛄蝦」。
(五)協助召開2場次重大開發案專案監督會議,包括「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及觀塘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評估(第6次會議)」及「大彰化東南、西南離岸風力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四、協助盤點審查結論與書件內容涉各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一)已完成盤點21案審查結論與書件內容涉各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二)開發單位易忽略之許可事項包括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綠建築規劃、出流管制計畫書、供水同意文件等。
五、環評監督作業資料之彙整與成果應用:
(一)完成製作125件環評開發案(環保署指定)「環評開發個案環評承諾事項查核勾稽表」。
(二)完成11案(環保署指定)環評監督資料專業研析,並提供監督建議事項。
六、確保「環評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各項功能正常運作:
(一)持續與「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EEMS)」維持跨系統資料介接運作,截至11月18日止,已成功接回1,034筆處分資料。
(二)系統需求反應與處理,共統計19項需求問題,並已全數完成調整。
(三)配合管理需求,已完成開發計畫案管理批次匯入功能、開發單位申報表I開發行為目的及內容報表及需求調查與管理檢視功能3項擴充。
七、輔導使用者熟悉系統功能相關工作及使用者行為分析作業:
(一)配合出席「111年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法令宣導說明會」報告申報資料填寫注意事項,線上簽到人數共500人。
(二)完成2份操作手冊及資料辭典新增;開發計畫案匯入功能操作手冊與表I開發行為目的及內容填寫說明辭典,讓使用者進一步的了解系統申報方式,有效提升申報作業效率。
(三)截至11月18日止,共完成248件客服問題處理,93%屬非系統問題,多為熟悉度或帳號鎖定等狀況,而諮詢時段(量與諮詢者身分)與申報期間相符。
(四)其它需求協助工作,共協助變更14件開發計畫案件調整。
(五)111年度環評申報系統完成申報件數與網路瀏覽情形分析,並與去年同期相比。
1.網頁瀏覽量符合從開發單位的申報到主管機關的督導作業。
2.依使用者網頁平均停留時間,每一案申報時間約可在5分鐘內完成。
3.開發單位使用過季申報及紙本申報紀錄查詢等功能跟去年同期的瀏覽量相比明顯減少,推測110年度都還有補109年的申報資料,但從111年度開始各開發單位幾乎如期完成申報,因此瀏覽量才會明顯減少。
4.與去年同期的平均網頁停留時間分析,開發案件申報清冊增加55.1%及年度追蹤執行情形成果增加82.9%,可看出申報資料逐漸累積後,在開發單位申報清冊的查核上,會停留較多的時間進行檢視;另外,110年度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第一次填報年度追蹤執行情形,當時可能有部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如期填報,推測111年度開始如期填報的單位有明顯增加,因此停留時間才會明顯增加。
5.環評申報系統開發案件申報情形統計,完成申報案件總件數共1,220件(含子案申報),與去年同期申報件數相比增加3.4%,推測可能與今年度有新增部分子案計畫申報亦或是有新的開發計畫案到系統進行申報作業。
八、落實網路安全管理、監控系統效能:
(一)依環保署規定進行資安防護工作,共協助完成6次資安風險政策調查。
(二)110年12月至111年11月每月系統弱點掃描以及環保署監資處年度系統滲透測試,報告結果皆無發生中、高風險問題,並進行14次機房維護作業(包含每月例行性維護)。
(三)系統效能監控值皆符合理想監控值,系統運作正常且順暢。
九、協助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卷宗資料電子化:
完成300卷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卷宗資料電子化,並依據環保署需求將電子化卷宗分類為監督(回覆說明)、裁處、備查公文。
十、辦理環評監督實務研習活動:
完成辦理1場次(2天)環評監督時研習活動,共計83人參與(含工作人員及講師12人)。
十一、計畫期間提供3名專人協助督察總隊辦理環評書件等資料彙整、協助監測計畫研析、聯絡監督委員出席、會議資料準備及建檔工作。
十二、計畫期間每月提送工作月報至環保署,並依據計畫契約提出第1次、第2次工作進度報告及成果報告。
結 論
本計畫已完成辦理契約規定之環評監督工作數量與環評資料彙整、追蹤及管考。另,環保署於110年更新「環評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強化環評監督資料的應用功能,本計畫已完成辦理契約規定之維護系統功能正常運作(含子系統、跨系統介接服務)、擴充系統新功能以及配合承辦科業務需求新增申報報表、輔導使用者處理操作性問題,並分析系統使用情形、落實資訊安全管理;後續應持續精進系統功能,提升管理效能與查核效率。
建議事項
一、強化「環評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資料應用在監督之價值:開發單位於各開發階段應執行環境監測,包含環境面與生態面,惟生態面監測成果涉及多方專業領域,因此不易進行監督與追蹤,建議未來可評估將環評案件所執行的生態監測成果進行數據整理,以達到將個體資料轉為空間資訊,並可結合專家學者會同監督,提升環評監督整體效能。
二、簡化環評案件監督工作:各個環評案件之類型、規模及環境影響程度不盡相同,環保署監督環評案件的數量逐年升高,為能於現有人力完成環評監督工作,建議未來應聚焦核心環評業務,針對具有一定規模之環評案件可輔導開發單位自主管理,開發單位可透過自主檢核表或自主檢核申明書等佐證資料提供環保署進行監督,以作為監督預警機制,提升監督行政效能。
三、擴充現有跨系統介接服務,以強化監督查核機制:建議透過稽查處分管制系統將環評案件之稽查、裁處後,相關的資訊直接由稽查處分管制系統提供即時訊息,反饋環評申報系統,再由本系統將外部資訊進行整合,提供查核人員更完整的案件資訊內容,提升管理效率。
四、強化數位儀表板資訊展示模組:環評計畫案件開發後的執行情形,對於整體環境的影響程度,一直是備受矚目的關鍵議題,現行資料查詢或產出多著重在業務所需之案件每季申報情形,若要萃取更深入的資訊進行剖析,建議擬定新議題從各縣市的案件量到各案件之污染承諾執行情形以及稽查裁處案件數等面向,提供管理端直覺且互動式的議題資訊,進而輔助管理決策及執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