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名稱:資源回收體系理論架構之探討及回收通路之改善計畫
計畫編號:EPA-92-HA15-03-A184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研究人員:蕭代基、楊重信、黃德秀
計畫期程:92年6月16日起93年5月15日止
關鍵字:資源回收體系/制度、回收通路、理論架構
摘要
我國資源回制度自施行以來,共經歷四個階段的制度變遷,自政府成立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後,資源回收財務責任與實務責任,兩者互相背離,逐漸衍生出基金運作難以達到收支平衡、回收責任歸屬不明、寶特瓶及PS容器回收率大於100%、差別費率難以執行、官辦的回收組織運作受限及委員會權責模糊等問題。
本研究旨在深入檢討各時期回收制度施行所衍生出之問題及其解決措施,重新建立適合我國之回收體系架構,首先比較與歸納各時期不同之資源回收體系,發現各時期資源回收體系之相同點為各時期均採用相同的經濟工具以建立資源回收市場,均向責任業者收費,並以補貼方式促進回收處理業之發展,第一時期(自由市場運作時期)之回收工作完全由回收處理業者執行,於完全自由市場內運作;第二時期(弱式官督、強式民辦時期)之回收工作於業者自組共同回收組織,清除處理費率與補貼費率均由共同組織決定,屬於業者高度自治的時期;第三時期(強式官督、低度民間參與時期)回收工作由環保署認命董事成立八大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回收組織之人事組成及資金均由環保署監控,屬於低度業者自治時期;第四時期(現行的官辦、弱勢民(立法院)督時期)回收工作由基管會執行,人事、經費運用等由政府接管掌控。經由分析後,可知我國資源回收體系成效之主要關鍵因素在於回收組織的組成與運作是否具有合作互利或不合作互欺的誘因。並參考英、法、德、美、日、韓及荷蘭等七國資源回收體系的運作情形;其次本研究成立「資源回收體系架構改善工作小組」,採取焦點團體(focus group)的討論方式,結合德爾菲法(Delphi Method)與聯合分析法(Conjoint Analysis),透過多次深度討論,達成共識,建議適合我國之資源回收體系。
未來資源回收管理制度改革方向之建議:
1. 資源回收責任包含財務與實務均由製造業者負責,政府應該淡出現行主導資源回收體系之情形,而將重點置於回收目標的訂定以及監督管理之工作;
2. 製造者應負起回收再利用責任、並依材質不同,組織各材質的屬物性公法社團,屬於強勢官督、高度民間參與的回收體系統稱為社團法人回收局。本文所稱社團法人回收局架構與荷蘭的回收體系相同。其中,屬物性公法社團之建立於歐洲國家已行之有年,國內有農田水利會之公法人組織,須訂定屬物性公法社團的組織條例,組織條例中應包含屬物性公法社團之定位、組織、業務、監督、財務、績效評鑑、資訊公開及解散清算等規範等。
3. 資源回收工作應由權益相關者(製造業者)組成共同回收組織,實際負責回收工作之執行,並定位為屬物性公法社團,具有執行公權力的能力,使其有誘因相互監督並監督考核代理人,以有效避免代理問題及逐利問題;
4. 以回收總量管制制度取代現行價格政策,並嚴格執法,以確保環境目標之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