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事業廢棄物與再生資源相關管理辦法計畫

計畫名稱:衛生署事業廢棄物與再生資源相關管理辦法計畫

計畫編號::DOH92-RS006

委託機構:行政院衛生署 

計畫主持人(包含協同主持人):江國瑛

研究人員:邱文琳、曹美慧、林姿君

計畫期程:民國92年05月20日起民國92年12月31日止 

關鍵字:資源回收再利用法、醫療廢棄物、X光片、定影液、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摘要

凡依據再生資源定義「指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具經濟及回收再利用技術可行性,並依本法公告或核准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物質」,經公告為再生資源者,應依規定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乃為強制性之規定,不得逕行以廢棄物之方式處理。經評估這六項再利用項目後,認為醫療院所產出量少,與工業廢棄物在自由市場競爭並不具經濟競爭力,故建議暫不公告。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五條並沒有對核准再生資源項目給予許可期限、廢止等規定,建議衛生署應於核發之核准文件中以「行政程序法第93條附款」規定之。

衛生署已公告再利用項目如廢紙、廢金屬、廢玻璃及廢塑膠等,國內再利用率均高達90%以上之狀況,且無流通之問題看來,現階段並無訂定國家標準或其他標準之需求;廚餘回收仍屬推動期間,成效不易評估,但已民間投資以及所製肥料銷售狀況來看,其再利用長期應較無問題,做為肥料亦已有相關標準。

目前醫療院所產出之廢玻璃容器之回收處理通路仍有待改善,並建議環保署將各種大小之藥品容器均納入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另外,廢石膏模之再利用亦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而廢玻璃回收處理除了通路部分,主要是經費考量,建議藥品採購時將廢容器回收成本納入。另可以藉由與回收商長期合作關係之建立來改善,此外「聯合議價的方式」也可以提供做參考。環保署並沒有規定再利用機構要向環保署登記,因此再利用機構並不像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一樣,可在環保署廢棄物管制中心查詢到相關資料。故短期內請有需要回收管道的醫院單位向其他醫院詢問,長期則應向環保署建議規劃建立各項再利用項目之再利用機構在環保署廢棄物管制中心查詢到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