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名稱:建立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制度及管理規範計畫
計畫編號::EPA91-H101-02-217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計畫主持人(包含協同主持人):邱文琳博士(顏秀慧博士及江國瑛)
研究人員:江國瑛、邱文琳、曹美慧
計畫期程:民國91年09月11日起民國92年09月10日止
關鍵字: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廢棄物清理法、再生資源、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委員會規程、再生利用、國家標準、限制或禁止使用、應優先採購、施行細則
摘要
本計畫遵照九十一年七月三日總統公布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架構,完成規劃、評估或擬定下列草案,共計一組織規程、三公告、一辦法、一核准要點及施行細則,工作成果簡要分項說明如后:
(一) 依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1.分析環保署依法設立六個委員會之架構內容。2.研訂組織規程草案(已於92.07.02公布)。
(二)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研訂公告限制或禁止使用特定物品、包裝及容器之公私場所相關事宜:1.提供廢清法與資再法有關限制或禁止使用之適用方向建議。2.現行國內與歐盟公告限制或禁止使用資料彙整。3.建議限制或禁止使用未來公告架構及關鍵流程。
(三) 依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評估檢討目前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再利用之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作為再生資源之可行性,及其再生利用之可行方式:1.評估依廢清法公告再利用之廢棄物作為再生資源項目之可行性。2.草擬廢鐵、廢紙、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廢塑膠等四項公告再生資源再生利用項目及管理方式(草案)。
(四) 依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擬以環保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對於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生利用規範、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草案:1.釐清廢清法第三十九條及資再法第十五條之管轄範圍。2.完成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事業範圍分類表。3.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草案(已於92.06.25公告)。
(五) 依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訂定以環保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申請再生利用未經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之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草案,及訂定再生利用計畫書格式及內容:1.訂定未經公告再生資源項目再生利用核准要點(草案)。2.草擬資源項目再生利用計畫書格式及內容。
(六) 針對我國亟須訂定國家標準之再生資源、再生產品進行評估,必要時研訂一項國家標準草案:1.釐清資再法第十六條之意涵,據以確知可訂定標準種類(不限於國家標準)及適用資再法輔導獎勵措施之範圍。2.彙整國內現存再生資源、再生產品之相關標準資訊。3.確認現階段環保署可能公告再生資源項目(廢紙、廢鐵、廢單一金屬廢料及廢塑膠)暫時無訂定國家標準之需求。
(七)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研訂應優先採購之環境保護產品、再生資源或再生產品應含再生資源之一定比例之公告草案:1.彙整我國現行法規與執行方案成果。2.參考美國、日本綠色採購法規,研訂公告草案。3.針對母法授權不足之處,研提未來調整措施。
(八) 訂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草案:1.逐條審視資再法條文,以施行細則訂定內容之需求。2.以法律面及執行面,解析本法第十五條是否屬強制性之優劣。3.研訂施行細則草案(已於92.08.27公告)。4.彙總說明施行細則研訂過程之主要爭議及條文內容,供後續修法參考。
除完成以上各項子法之分析與擬定外,本計畫並探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後可能產生之疑問、以及未來整體修法建議內容,供環保署未來執行及調整現行相關制度及管理規範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