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名稱:九十一年度推動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及地方環境保護計畫
計畫編號:EPA-91-E102-02-203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研究人員:顏秀慧、黃馨儀、謝秀玲
計畫顧問:蔣本基
計畫期程:民國90年4月23日起民國91年12月31日止
計畫經費:新台幣1,436,000元
關鍵字: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地方環境保護計畫、環境績效指標
摘要
本專案計畫之工作執行重點有二,一為國家環境保護計畫部分,另一為地方環境保護計畫部分。於國家環境保護計畫部分,配合國家環境保護計畫九十年度預期目標年各項指標達成情況,做一整合性之檢討與分析工作;於地方環境保護計畫部分,係配合環境基本法之立法進度,協助環保署擬定環境基本法(91.12.11)第七條相關規定,以利於未來地方環境保護計畫之推動,並進行現有各地方環境保護計畫之輔導。
在國家環境保護計畫達成率分析部分,本計畫已完成各項環境指標背景資料之蒐集與檢討分析,並經署內相關業務單位確認。
在文件草擬部分,本研究參照目前各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之規劃程序及各地方環境保護計畫書送審之既有流程,研擬「地方環境保護計畫編審辦法」(草案),另外於地方環境保護計畫撰寫章節之規劃方面,係參考歷年輔導地方環境保護計畫表現績優縣市所撰寫之章節編撰方式與輔導委員之意見,規劃「地方環境保護計畫撰寫說明」(草案),詳如報告內容所述。
在地方環境保護計畫之輔導工作方面,如期完成六場輔導會議,並於十二月二十日召開全國綜合檢討會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
一、國家環境保護計畫指標檢討部分:
由調查國家環境保護計畫九十年度預期目標年各項指標達成情況,已完成各項環境指標之背景資料的收集並完成整合性之檢討與分析工作。並由檢討結果得知,九十年目標值之各指標達成結果為符合者11個,超前者60個,落後者41個,其達成率約為61%。
二、地方環境保護計畫編審作業要點部分:
配合環境基本法之立法通過,已完成草擬環境基本法第七條之相關規定,包括地方環境保護計畫編審作業要點草案及地方環境保護計畫撰寫說明草案等,供環保署參採,該作業要點草案並於本(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綜合檢討會議中請各縣市提出意見。
三、地方環境保護計畫輔導部分
經由地方環境保護計畫輔導工作之進行,瞭解各地方環境保護計畫目前均已運作,未來在環境基本法為法源之基礎下,應可逐步厚植地方環境保護計畫之執行績效與成果。本年度輔導結果顯示,各縣市之地方環境保護計畫在書面內容已多能夠掌握撰寫重點,在實施績效方面,則宜再強化實施方式,以使地方環境保護計畫更趨完備。
建議
對環保署之建議:
一、國家環境保護計畫於民國八十七年通過後,已歷經四年,經由本計畫對於九十年度指標值達成率之檢討,得知部分指標已不符實際需要或留用時需加以修正,建議環保署適時予以修正,同時因應環境基本法之通過,應考慮納入永續發展指標。至於國家環境保護計畫之文字內容部分,亦宜因應時空背景及政策調整之所需,配合本次環境基本法之立法通過,加以檢討調整。
二、環保署為協助各地方政府在地方環境保護計畫中確實能配合區域性及全國性之國家環境保護計畫,於民國八十九年起逐年委託研究單位執行輔導地方環境保護計畫之專案計畫,截至本(九十一)年,各地方環境保護計畫均已運作,未來在環境基本法為法源之基礎下,如何引導各地方運作中之地方環境保護計畫符合相關之編審作業程序,繼而落實地方環境保護計畫之推展,將是未來延續地方環境保護計畫運作之重要課題,建議環保署應給予地方適當之協助。
對地方環保機關之建議:
一、跨縣市/局處合作機制之強化
地理位置相近或具共同環境課題之縣市,宜建置跨縣市之整合機制,以解決繁複之環境問題,例如:跨縣市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機制等。跨縣市合作機制宜明確區分主辦、執行、協辦及參與等單位,有效分配職掌,於相關統計數據整合上需一致化。跨局處室分工機制與結構功能之強化,宜注意以下二點:(1)各項計畫宜明確釐清主辦、協辦、執行及參與單位,並明訂各工作職掌以示負責,同時可達強化分工機制。(2)若計畫屬跨年度計畫,可將其執行期間(年度)、經費(預算)、各年度及各執行單位之相關成果、相對的督導考核績效確實列入計畫書內。
二、廢棄物處理與水質管理
廚餘、垃圾及污泥之有機堆肥與再利用(長期再利用之規劃不可忽略)。廚餘作為養豬飼料已出現疑點(可能為口蹄疫的其中主因之一),故宜事前將「廚餘飼料化」、「廚餘、垃圾及污泥之有機堆肥化」之資源回收/再利用作有效的全盤規劃。水資源之回收、再利用、分享與管理 (隨著全球季節變遷,近年水資源明顯缺乏,可考慮實施如下水道系統的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等水資源確保政策,發揮低排放、高回收的機能)。
三、加強毒化物管理
於環境保護工作中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已逐漸受到重視,於執行過程中宜注意下列事項:(1)宜確實掌握所有可能於轄區境內出現的毒性化學物質,包括其毒性化學物質種類、流布(管理)狀況。(2)管理對象:包括工廠及容易被忽略的學校。(3)管理內容:除「申請」、「販賣」之外,更應追蹤「使用」及「使用後處理」。
四、建立適當之地方環境評量指標
各項地方環境評量指標之選用應注意之原則:(1)宜實務化、合理化。(2)(配合地方特色)宜專一化。(3)宜多元化(河川之相關環境指標除BOD5之外,尚可將符合地方特色或特殊條件者如DO、NH3-N、PO4等納入考量)。(4)生態化(地方永續經營除了公害污染防制之外,可將如綠建築等生態保育及資源回收再利用等納入)。(5)指標視其特性,部份宜以實際數值標示(不適以比例型數值表示),俾能作為參考之用。(6)指標宜配合各項計畫擬訂配合年度或期間,評量指標及現況值皆應隨時更新。
五、環保教育之推廣
建立地方性之環境資料庫,並促進環境保護教育邁向國際化(如國際遠距教學等)。強化環保義工素質,並善用義工機制以落實環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