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國際環保公約之進展

一、 計畫名稱: 主要國際環保公約之進展

二、 委託機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三、 計畫期程: 90/08/27~90/12/31

四、 研究人員: 湯德宗、范建得

五、 計畫顧問: 詹士樑教授

六、 計畫編號: EPA-90-FA11-03-D041

七、 計畫經費: 67萬元

八、 關 鍵 字: 國際環保公約

九、 計畫摘要:

    後冷戰時期,國際社會生態丕變,由對抗轉為合作,國際環境法(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發展尤其迅速。我國自一九七一年退出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 = UNEP)主導的各項國際環保公約,至多僅能以觀察員(observer)身份,忝列公開會議末席。

  本計畫選定考察之主要國際環保公約為:控制破壞臭氧層之化學物之『蒙特婁議書』及控制全球暖化之『氣候變化網要公約』。本計畫旨在延攬環境法學者與會,俾長期追蹤議題發展,研擬有效參與對策。

  為精確掌握公約發展動向,適時妥為因應,今後應將關注重心移至各公約平時負責研擬各項議題的工作組會議。尤其,在各秘書處徵求『書面評論意見』時,應儘量如期表達意見,期嘗試參與議題形成。

  『共識決』儼然成為國際環保公約之特色,故瞭解友邦對於各項議題的立場,並適時經由其協助,促成或阻止某議題之通過,厥為當前處境下,維護國家利益所必需。出席締約國大會時應著重於與各國與會代表及國際組織之聯繫。

面對多變的議題、極速膨脹的資訊,應即指定專責機構,擔負執行各項國際公約的秘書處作業。包括蒐集『完整』的會議資料,隨時掌握各公約之組織與議題發展及發展出席報告範本等。

  本次蒙特婁締約國會議諸議題中,以『多邊基金』差額如何填補,及開始注重公約之履行,期杜絕非貿易(走私),兩者最值我國注意參與。

  京都議定書與蒙特婁議定書之遵約模式不同,目前中國已主動提出以蒙特婁議定書模式為基礎,以解決未來台灣關於京都議定書的問題,對此我們必須特別重視與中國之互動。

  除參與未來『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活動外,我國應積極配合歐洲主導之市場機制之發展,研究與發展CDM、JI與ET等相關交易機制之模式,更應主動邀請國內金融機構參加包括國際商會(ICC)所努力研究之相關交易概念,以掌握未來可能之商機。

我國應持續發展南太平洋島國之研究合作,並考慮如何透過與南太平洋島國之合作,將相關科學研究成果轉換成為我國未來參與SBSTA之條件。

  本計畫執行期間僅四個月,只能算是嘗試性質。為貫徹計畫目標,長期持續關懷各個國際環保公約主要議題之發展,適時尋求強化參與之機會,以爭取最大國家利益,本計畫之後續計畫宜及早定案,並宜設法整合相關部會與人員之力量。

配合我國加入WTO之新形勢,建議明年度與會重點置於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物種多樣性公約』第六次締約國會議(二○○二年四月七日至十九日於荷蘭海牙舉行)以及『永續發展世界高峰會』(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二○○二年九月二日至十一日於南非約翰尼斯堡舉行)等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