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計畫名稱: 一般事業廢物中間處理及最終處置推動方案專案工作計畫分項工作
二、 委託機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康城顧問工程(股)公司委辦)
三、 計畫期程: 90/03/05~90/08/31
四、 研究人員: 林宏嶽、李依慧、杜亮明、吳南明
五、 計畫編號: EPA-90-H102-02-101-A008
六、 計畫經費: 447萬5千元
七、 關 鍵 字: 事業廢棄物、資源回收機構
八、 計畫摘要:
根據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判別,國內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可分為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農業廢棄物、營建廢棄物(含營建工程廢棄物)、國防廢棄物、學校廢棄物及都市污水處理污泥等七大類,其數量龐大,約為一般廢棄物(垃圾)產量之數倍。
行政院環保署為提昇數量龐大事業廢棄物之妥善處理率,爰依88年7月14日修正頒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及89年10月7日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清理方案之會議結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處理環保署負責統籌規劃、分工、協調與推動,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最終處置設施之規劃設置,經濟部負責統籌規劃、分工、協調與推動」,並依據行政院90年5月11日核定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之內容推動本計畫。
本計畫目標包括:檢討分析環保署現行「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之問題點及研提建議解決方案、規劃未來十年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足額中間處理及最終處置設施、研擬委託中間處理及最終處置之收費參考標準及協助縣市政府準備公告招商文件及招商作業,以推動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設置計畫,並研訂最終處置作業要點、補助款執行要點、先期作業規範、說帖、BOO/BOT/公有公營委託技術顧問機構徵選須知、設施設置規範、操作維護規範、招商評決條件及最優申請人遴選因子等,以作為最終處置場推動之各項法源或參考手冊。
本計畫成果包括:1.彙整分析『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焚化爐推動方案』相關經驗,完成各縣市焚化爐興建現況調查分析,評析最終處置場公有民營與民有民營方案比較。2.辦理最終處置場設置招商說明,以及縣(市)政府承辦人員教育訓練會議。3.完成全省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可提供容量之調查分析,並推估未來可提供容量,評估規劃足額處理設施。4.分析評選最終處置技術與設施之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