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計畫名稱: 國內資源回收機構申請土地合法使用之規劃與輔導協助計畫
二、 委託機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三、 計畫期程: 90/01/01~90/12/31
四、 研究人員: 林宏嶽、袁美華、葉佳宗、李依慧、杜亮明、林玟秀
五、 計畫顧問: 詹士樑教授
六、 計畫編號: EPA-90-HA12-03-375
七、 計畫經費: 215萬元
八、 關 鍵 字: 土地合法、資源回收機構
九、 計畫摘要:
資源回收業係執行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工作之第一線,對環境保護成效影響重大,但在「廢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機構管理輔導辦法」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告之前,資源回收機構之登記方式,並無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審查(如土地、建管、農業、水保、建管、社會等),造成即使已向基管會登記之業者,也有可能違反其他相關法令。
本計畫擬藉由執行下列工作,協助解決以上之問題。1.蒐集土地相關法規,並實地調查二百處國內資源回收機構土地使用及分布情形,彙整其所面臨之問題及困難點。2.建立合理化土地使用及變更相關審查作業流程及程序,擬定變更土地所需興辦事業計畫書格式,並建立設置規範及審查標準。3.研擬「專案輔導合法化經營」之輔導原則,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召開研商會,並與資源回收機構召開公聽會,確定輔導原則與作法,以進行回收清除處理後續清查、過濾等工作,並將該原則函各地方政府及環保局據以辦理既存回收機構變更用地事宜。
在實際面執行時,首先蒐集目前不同用途或分區申請土地變更或使用所需之基本要求及資料,實地調查二百處國內資源回收機構土地使用及分布情形,彙整其所面臨之問題及困難點,提出解決對策,並針對國內資源回收機構土地違法的情形,訂定專案輔導審查作業要點、相關申請流程、審查標準、設置規範、興辦事業計畫書格式範例。另外,為協助資源回收機構尋找合適土地,本計畫分別針對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及營運中的廠商,評估五十個場址適合作為資源回收機構的廠址,並蒐集土地使用相關規定,製作法令彙編,提供業者及各縣(市)政府進行審查。配合上述各項工作,本計畫召開研商、說明會、辦理資源回收之旅、派駐一名駐署人員協助執行各項工作,使得資源回收廠商能循正常的管道,將廠址土地合法化,以健全資源回收機構土地相關機制。
綜合以上所述,針對國內相關法規修正建議如下:(1)建立資源回收機構合法區位地理資訊系統。(2)增加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專案輔導及同樣從事資源回收相關事業古物商、肥料業,為用地合法化對象(3)成立單一窗口,以利業者提出申請。(4)籌畫大型資源回收專區,解決目前資源回收機構用地變更困難的窘境。(5)放寬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之時間點限制。(6)針對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應訂定具體實行辦法。(7)規劃於工業區內劃設一定比例的資源回收貯存用地。(8)修正「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增加廢棄物及污水處理設施之容許使用地目。(9)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放寬可於工業區內單獨進行資源回收事業。(10)修正「公告受理龍德等五十四處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放寬資源回收機構變更工業區土地,可單獨進行資源回收事業。(11)修正「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放寬變更繳交回饋金的規定或減少回饋金繳交的比例。(12)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放寬特定農業區經政府辦竣農地重劃的土地變更的規定。(13)定義政府主辦或委辦的資源回收機構為「公共建設」。(14)修正「都市計畫台北市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的規定,放寬農業區、保護區可以作為資源回收機構設置等建議,作為後續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