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輪胎、廢鉛蓄電池、廢潤滑油回收、處理機構資格需求、管理規範及申請作業流程分析規劃(民國88年11月17日至89年10月16日)

一、 計畫名稱: 廢輪胎、廢鉛蓄電池、廢潤滑油回收、處理機構資格需求、管理規範及申請作業流程分析規劃

二、 委託機構: 行政院環保署

三、 計畫期程: 民國88年11月17日至89年10月16日

四、 研究人員: 邱文琳、楊素禎、彭果非

五、 計畫顧問: 樊國恕、李清華、王鴻博

六、 計畫編號: EPA-89-HA31-03-253

七、 計畫經費: 119萬

八、 關 鍵 字: 廢輪胎、廢鉛蓄電池、廢潤滑油、回收處理機構、資格需求、管理規範

九、 計畫摘要:

1.計畫目的:

(1) 針對公告應回收之廢輪胎、廢鉛蓄電池、廢潤滑油三項物品之回收及處理機構訂定近期實際可行之管理規範並對長期相關管理辦法之規劃提出建議。

(2) 研擬「地方執行機關參與廢輪胎、廢鉛蓄電池、廢潤滑油回收、處理機構申請管理」建議方案。

 

2.計畫成果:

 

依據現行法規及回收處理機構現況,綜合各方之意見,針對申請補貼認證之回收、處理機構訂定管理規範之內容包括資格需求、作業規範及備註三個部分。其中「資格需求」係指資格條件如營業項目及資本額、工作場所如貯存場地之鋪面、貯存容器及防雨棚等相關設施、運輸工具(回收商)、處理設備(處理商)之基本要求。「作業規範」包括回收、貯存、污染防治等之規定;草案之部分條文因考量國內回收、處理機構情況差異大之事實,特別預留彈性空間,僅以「備註」之方式,針對各項設施具體說明,作為實質審查之參考。

 

廢輪胎資源回收機構及資源化工廠之資格需求與作業規範草案,針對國內目前廢輪胎貯存、清運、處理之缺失,如廢輪胎易產生病媒蚊,大多廢輪胎堆置皆為室外貯存之事實。要求廢輪胎暫存區須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入之設備/措施與截流設施,並將「一九九九年巴賽爾公約技術手冊」與廢輪胎貯存相關細目列入備註,作為資格需求審查之參考。

 

廢鉛蓄電池資源回收機構及處理機構之資格需求、作業規範草案,其內容主要考量如廢鉛蓄電池內酸液溢出之問題,要求廢鉛蓄電池之貯存方式及避免廢酸溢出之集酸容器。

 

廢潤滑油資源回收機構、廢潤滑油處理機構及資源化工廠之資格需求、作業規範草案,考量如部分回收商以油桶及車輛佔用公共道路等相關問題。於草案中要求貯存場地需為自有或租用,並要求貯存場地須為水泥或不滲水之地坪及截流設施。

 

另外,為使地方政府配合執行回收清除處理作業,特擬定四個「地方執行機關參與廢輪胎、廢鉛蓄電池、廢潤滑油回收、處理機構申請管理」建議方案,依其可行性將方案分類為近程與中長程方案,以不修改現行法令為原則所擬之執行方案架構近程方案,中長程方案則不受修改法令的限制。配合環境保護署政策,將本計畫所規劃近、中長程方案提交核定後決定優選方案,並藉座談會加以宣導。決定之優選方案為資源回收及處理機構皆逕向地方執行機關提出登記申請,回收機構審查作業由地方執行機關辦理,處理機構/資源化工廠之申請案件由地方進行程序審查後,再轉由中央主管機關做實質審查。

 

地方執行機關透過問卷調查及研商會議,均多次表達人力與經驗上之欠缺,未來由地方執行機關參與回收、處理商之申請管理,需加強相關作業之說明、輔導,並研擬增加地方執行單位人力之相關配套措施,使資源回收事務由中央轉至地方之過程平順且能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