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制之評估及立法建議(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一、 計畫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制之評估及立法建議

二、 委託機構: 行政院環保署

三、 計畫期程: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四、 研究人員: 林群超、洪添丁、吳南明、李唯果、張志誠、薛宏欣

五、 計畫顧問: 湯德宗、顧洋

六、 計畫編號: EPA-89-H102-03-2157

七、 計畫經費: 150萬

八、 關 鍵 字: 資源回收再利用、再生資源、循環型社會、業者責任、環境費/環境稅、污染者付費、技術及經濟可行性

九、 計畫摘要:

1. 計畫目的:

(1) 提出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執行大綱及建議架構。

(2) 研擬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草案條文及對照說明。

(3) 蒐集歐、美、日等國有關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法規條文、政策資料,並蒐集成冊。

(4) 評析歐、美、日等國執行資源回收再利用成效。

(5) 就現行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制之相關聯性進行檢討與提出具體設計的建議。

 

2. 計畫成果: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已經過約六年之研擬,然而爭議甚多致草案無法定案,本會鑑於過去之經驗與缺失,乃舉辦多次研討會議與相關團體溝通並廣納意見,此外,積極蒐集先進國家資源回收之經驗與觀念,兼顧本國現況而草擬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法案。資源回收再利用工作之推展在目前廢棄物清理法體系之關聯影響下,確實發生窒礙難行之處,相關定義、原則、管理範圍、證照制度及基金運作等,皆重新進行審視、深入研究以避免既有爭議之擴大,積極改進以加速此項工作之推行。

 

本計畫草案之研擬,主要之觀念性資料乃源自美國、德國、日本、及歐洲等先進國家之制度與法律,其中包括永續發展之基本精神、源頭減量與綠色設計、污染者付費原則、環境公課、合作原則、廢棄物管理之基本原則及循環型社會(Recycling-Based Society)等。立法評估與建議主要由法律位階開始探討,並分別以責任主體界定、客體判斷基準、管理模式、監督機關、責任劃分、業者責任方案、技術及經濟可行性、回收清除處理費、土地取得、建立再生市場、事業廢棄物之回收再利用及獨立立法與合併立法等部分進行分析。

 

本計畫執行結果收錄本計畫執行前之最新版(草案一),本計畫研擬之環資會版(草案二)及本計畫之綜合修正版(草案三)。本會草擬之草案(草案二)乃仿先進國家母法立法之形式,主要為宣示性條文並建議未來應納入廢清法中,其著重闡述廢棄物管理之基本原則與義務,納入永續發展與循環經濟之觀念,並將廢棄物依據性質分類,特別鼓勵再生資源之循環利用。綜合修正版(草案三)為最終協商研擬成果,此草案不侷限於一般廢棄物之範圍,清楚定義再生資源以與廢棄物之區隔,主要範圍則針對事業之下腳品、不良品等消費前(Pre-Consumer)產生之再生資源,除未來凡屬本法規定公告之再生資源,不依現行廢清法之規定辦理,以跳脫目前以廢棄物觀點之管理方式(一般及事業之區分、清除處理許可制度之約束)及其所造成之僵化運作模式。然而,為考量避免假再生資源之便利而行廢棄物清除處理之實,本草案採用正面公告方式,具成熟技術經驗、技術及經濟可行、並符合再生資源條件者始可納入再生資源之範圍,並規定再生資源與廢棄物混合致無法回收再利用,視同廢棄物,此外,本法減少強制性處罰而以提供行政簡化、鼓勵再生市場與相關獎勵等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