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名稱:健全事業廢棄物越境轉移管理制度專案工作計畫
計畫編號:EPA-104-H102-02-131
計畫執行單位: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
計畫主持人(包括協同主持人):李元陞、張添晉、李清華、謝哲隆
計畫期程:104年2月10日起104年12月31日止
中文摘要關鍵詞:巴塞爾公約,產業用料,事業廢棄物
英文摘要關鍵詞:Basel Convention, Industrial Raw Material, Industrial Waste
摘要
本計畫成果簡述如後:
一、檢討現行產業用料廢棄物之種類及管理配套
(一)蒐集及探討歐盟、OECD及中國大陸對免輸出入許可廢棄物管理規定,檢討現行「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草案於實務執行與管理困難事宜,並於2015年9月11日召開專家學者會議。
(二)於法規、實務及管理面提供建議,推動與研擬草案。
二、廢棄物管理國際參與
(一)2015年5月6日至14日3人出席瑞士日內瓦巴塞爾公約;2015年10月21日至24日1人前往日本東京臺日環境會議。
(二)協助國際會議相關事項,會議之資料蒐集、行政協助等。
三、輸出廢棄物處理境外訪視
(一) 2015年10月18日至24日3人赴中國大陸參訪4家處理機構及拜會2個環保主管機關,瞭解我國廢棄物輸出情形。
(二)蒐集及評析中國大陸廢棄物輸出入管理法規架構、處理機構情形與許可文件。
四、事業廢棄物輸出入許可審查事宜
(一)協助有害廢棄物輸入輸出書件許可審查。
(二)中國大陸、日本及韓國廢棄物品項比對。
五、特定廢棄物種類研析其輸入後產業運用情形
2015年6月3日至4日及9月2日至3日參訪11家廠商,調查廢棄物輸入後於處理、再利用或相關產業情形,蒐集資料及提出改善建議。
The project completed the following tasks: (1) reviewing the current draft, “Industrial Waste Announced to be Used as Industrial Raw Material”, and the supporting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draft, (2) the participation of international activities related to waste management, (3) abroad on-site visit of exported waste disposal facility, (4) assisting the import and export review and approval of industrial waste, and (5) analyzing the industry use situation on the specific waste. Details are described as follows.
- Reviewing the current draft, “Industrial Waste Announced to be Used as Industrial Raw Material”, and the management strategy based on the draft
(1)The data collection and discussion of the import and export permitted management rules for EU, OECD and China were completed. The difficulty of the work and management were reviewed when executing the draft. The experts and scholars conference was held on September 11, 2015.
(2)The draft was promoted under dimensions of laws, practices and management.
- The participation of international activities related to waste management
(1)Three representatives participated in the COP12 (from May 6 to 14, 2015) in Geneva, Switzerland. One representative participated in Taiwan-Japan Interchange Meeting (from October 21 to 24, 2015) in Tokyo, Japan.
(2)The data collection for the meeting and the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was completed.
- On-site visit to waste disposal facilities abroad
(1)Three representatives visited four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 and two competent authorities for understanding the situation of the export waste to China.
(2)The structure information of rules and management, the way of the waste disposal and the approval documents in China were collected and analyzed.
- Assisting the import and export review and approval of industrial waste
(1)Assisting the import and export review and approval of industrial waste was completed.
(2)The Tariff No. comparison in China, Japan and Korea was completed.
- Analyzing the industry use situation on the specific waste
The representatives visited 11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 during June 3 to 4 and September 2 to 3, 2015. They investigated the import waste used in treatment and recycling facilities. The representatives collected the data and provided the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ement.
前 言
在全球化的過程,為防範非法犯罪暨增加各項實務執行效率,國際間常以共同規範及跨國合作方式推動,致使各國在管理轄區內事務時,必須同時關注國際管理及法規發展,環保事務之廢棄物越境轉移即是一例。我國為妥善管理廢棄物,2015年持續參與巴塞爾公約及廢棄物管理相關會議外,也持續執行臺日雙邊協定,以促使國內法規儘量與國際接軌。延續過去努力,計畫應達成以下目標:(1)檢討現行產業用料廢棄物之種類及管理配套;(2)參與巴塞爾公約會議,掌握國際間廢棄物管理發展趨勢;(3)辦理境外勘查,了解輸出之廢棄物處理情形;(4)執行環保署事業廢棄物輸出入許可審查事宜;(5)針對特定廢棄物種類研析其輸入後產業運用情形;(6)配合行政作業,提昇執行品質及效率。
執行方法
計畫目標為協助環保署處理廢棄物越境轉移之國內管理及國際參與,各工作項目執行方法如下:
一、檢討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
(一)研析國外免輸出入許可廢棄物之管理,評析我國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管理現況及現行種類,並研提管理架構與配套建議。
(二)檢討現行「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草案於實務執行與管理面之困難事宜,在法規、實務及管理面提供建議,並推動與研擬草案。
二、廢棄物管理國際參與:
(一)國際參與巴塞爾公約第12次締約國大會,現場分享交流並蒐集資料。
(二)參與臺日環境會議,現場分享交流並蒐集資料。
三、輸出廢棄物處理境外訪視:
(一)針對我國輸出處理廢棄物,前往中國大陸進行境外勘查,以確保廢棄物妥善處理。
(二)蒐集及評析中國大陸廢棄物處理機構情形、管理法規與許可文件及現行管理方式。
四、事業廢棄物輸出入書件審查執行:
(一)研析事業廢棄物限制輸出入量之機制及核發許可之原則。
(二)協助執行有害廢棄物輸入輸出書件許可審查作業。
(三)比對我國輸出廢棄物與接受國廢棄物(主要為中國大陸、日本及韓國)之品項。
五、研析輸入廢棄物產業運用情形:
(一)蒐集境外輸入廢棄物或產業用料資料,並研擬受訪業者篩選方法。
(二)擬定訪查表單、安排期程,分析結果並研提管理檢討及改善建議。
結果
一、檢討現行產業用料廢棄物之種類及管理配套
(一)完成蒐集及探討歐盟、OECD及中國大陸對於免輸出入許可廢棄物之管理規定。
(二)完成檢討現行「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公告於實務執行與管理困難等事宜,並於2015年9月11日召開一場次專家學者諮詢會議研析建議方案。
(三)完成「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草案推動與修正研擬。
二、參與巴塞爾公約會議,掌握國際間廢棄物管理發展趨勢
(一)2015年5月6至5月14日出席巴塞爾公約3人次,舉辦地點為瑞士日內瓦。
(二)2015年10月21日至10月24日陪同前往日本東京,完成臺日環境會議1人次。
(三)協助國際會議參與相關事項、會議參與之資料蒐集、行政協助、會費繳交等皆已順利完成。
(四)配合實務運作及環保署之需求,完成維護環保署巴塞爾公約中英文資訊網頁共計10次。
三、辦理境外勘查,了解輸出之廢棄物處理情形
(一)2015年10月18日至10月24日完成3人次赴中國大陸參訪4家處理機構及拜會2個當地環保主管機關,瞭解我國廢棄物輸出境外處理情形。
(二)大陸處理國內業者輸出之廢棄物非定義為有害廢棄物,故只需取得第七類定點加工廠之資格。較為簡易之破碎或純化分離設施,與國內需取得甲級有害廢棄物資格有差異,亦無嚴謹管理和申報之需求。
(三)我國處理廠與中國大陸處理廠於下述三大類廢棄物的處理方式與設備,大致相同:
1.廢電機與馬達等:利用人工方式拆解,以獲得銅、鐵、鋁等金屬元件。
2.粗電線:使用電線剝皮機剝除分離外皮,以獲得內部銅線或鋁線。
3.細電線:經破碎機+搖洗桌(中國大陸,濕式),破碎機+空氣桌(我國,乾式),進行電線外皮與銅粒之破碎分選,以獲得細銅粒。
現場參訪比較分析不同之處為:
1.中國大陸大都採用濕式(搖洗桌,shaking table)進行電線外皮與銅粒之分選,會產生廢水。
2.我國大都採用乾式(空氣桌,air table)進行電線外皮與銅粒之分選,不會產生廢水,但有粉塵。
(四)完成蒐集中國大陸廢棄物輸出入管理主管機關及管理法規架構、廢棄物處理機構情形、管理法規與許可文件及現行管理方式之評析。
四、執行環保署事業廢棄物輸出入許可審查事宜
(一) 完成研析事業廢棄物限制輸出入量機制,及核發輸出入許可原則。
(二)協助環保署執行有害廢棄物輸入輸出書件許可審查作業。
(三)完成中國大陸、日本及韓國廢棄物品項之比對。
五、針對特定廢棄物種類研析其輸入後產業運用情形
已於6月3日至4日,及9月2日至3日,共兩階段行程,分別參訪6家及5家共計11家廠商,調查廢棄物輸入後於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或相關產業等運用情形,並完成蒐集彙整資料及提出改善建議。
六、配合行政作業,提昇執行品質及效率
(一)已指派專人辦理本計畫幕僚行政及相關單位聯繫等事宜,且已指定具英文及日文能力專案人員,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二)已由英文能力專案人員陪同參與2015年10月21日至10月24日臺日環境交流會議。
結論
計畫目標為協助環保署處理廢棄物越境轉移之國內管理及國際參與,因此本計畫執行內容分成國內運作、境外訪視及國際參與三部分。今年度之計畫目標達成情況如下:
一、檢討現行產業用料廢棄物之種類及管理配套
(一) 研析與我國事業廢棄物越境管理轉移、屬產業用料相關精進作為。
(二)綜合各公會、產業界及機關團體之意見交流統整,及專家學者之諮詢,並對於現行措施,於法規面、實務面及管理面進行檢討,提供法規制定與實務執行之參考依據。
二、參與巴塞爾公約會議,掌握國際間廢棄物管理發展趨勢
(一)本次會議(COP12)與會,包括巴塞爾公約相關議題之參與、周邊會議聆聽及會外時間主動向各先進國家代表交流請益,除能在廢棄物管理領域中持續站在世界舞台發聲並與世界潮流接軌外,更透過交流培養國際人脈,取得更細膩資訊回饋,供我國電子廢棄物管理之用。
(二)本次雙邊會談與史瓦濟蘭代表及中美洲區域中心代表進行討論與意見交換,充分感受到國際上對我國資源回收與廢棄物管理政策的重視與關注。
(三)與會多國家代表發言認為家庭廢棄物的處理問題很大,應該予以重視,建議應成立一個行動計畫來解決相關處理問題。
(四)PACE的行動計畫於本年下半年度達成階段性任務,夥伴關係工作組已經成功地履行了各項職責,今後開展的任何後續任務將新成立的特設後續小組負責。
三、辦理境外勘查,了解輸出之廢棄物處理情形
(一)中國大陸處理廠商家數眾多,透過本計畫之篩選,以近5年間未曾參訪過、實際輸出量大、是否為主要輸出對象等為原則,且為能有效且符合篩選條件之目標,擇定位於清遠市及肇慶市之處理機構及當地環保主管機關進行,完成本計畫之境外勘查。
(二)大陸處理國內業者輸出之廢棄物之認定與我國有差異,管理和申報之需求方面,我國較為嚴謹,較能有效瞭解及監管是否有造成環境污染之疑慮。
(三)我國處理廠與中國大陸處理廠於部分廢棄物的處理方式與設備大致相同,現場參訪比較分析處理方式之不同,中國大陸因採用濕式分選會產生廢水,我國採用乾式分選,則有粉塵問題。
(四)綜合整理參訪處理機構之實際營運操作情形,並拜會環保主管機關了解廢棄物輸入之相關規定及法規,以供國內相關環保主管機關參考,作為後續研修我國廢棄物輸出申請規定與審核之依據。
(五)臺日環境會議中,在廢棄物處理方面,藉由相關人員相互交流,了解他國在處理上遇到的狀況及困難點,並了解其處理辦法,來增減我國相關規定,以利於輸出(入)之管理。
四、執行環保署事業廢棄物輸出入許可審查事宜
由於各國廢棄物分類不一,於廢棄物越境轉移過程中,容易發生認知錯誤,產生誤解,為利於與廢棄物輸出國或接受國溝通,可透過一致性之貨品稅則號列加以判斷。
五、針對特定廢棄物種類研析其輸入後產業運用情形
(一)由訪查之混合廢五金回收處理業之原料來源可以得知,大部分是由美國、關島、加拿大、日本、澳洲、歐洲等國進口,並可由網路之貨品進口同意書號碼及貨品核銷紀錄/輸入同意資料查詢,清楚瞭解每家處理廠商之國外進口廢混合五金的詳細而精確之數量,有利於政府後續之追蹤與查核。
(二)經仔細查證,大致吻合混合廢五金輸入/產出成品之質量平衡計算,但由於人事成本、進口成本、操作成本及國際金屬價格仍屬於低檔整理,對於廠商之利潤造成很大之衝擊與影響。
(三)目前政府已經積極進行評估事業廢棄物輸入許可程序之時程效率與落實嚴格把關許可之公正性與合理性。
建議事項
本計畫研擬各建議事項項目之詳述如下:
一、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草案內容,本計畫研提建議之管理配套如下:
(一)檢測證明文件
- 凡涉及需檢測證明文件之種類,應由業者於通關前備妥相關文件。
- 若因文件不齊全或其文件內容籠統不清,致使海關人員難以判定而導致通關延宕者,其造成之損失由業者自行承擔。
- 未備相關證明文件者,則直接退關。
(二)標準化審議程序與原則
事業廢棄物是否可為屬產業用料,其涉及層面相當廣泛且多牽涉跨部會之共同作業或協調,對於新增屬產業用料擬定標準化審議程序,以簡化業者之申請作業及節省後續辦理之行政資源,並強化屬產業用料評估之專業性。
(三)物質流之分析
本計畫徵詢各產業界之需求及技術意見、各機關單位之管理作為及專家學者諮詢,從廢棄物之輸出入可能造成管理或環境之影響,以及後續須進行之管控處理等方面進行探討,經本年度之成果,建議下一年度可從廢棄物之輸入、處理過程與技術,至資源之回收或產品之產出,及最終之廢棄物處理,以程序及需求為考量完成物質流之分析,作為國內公告項目的修正改善依據。
(四)每項產業用料新增相對應之商品分類號列(CCC Code),以掌握每項產業用料之輸出入量。
(五)原為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但回歸許可制之種類(廢鋅渣、廢鐵渣、廢鎂渣),則可進行下列措施以減少影響與產業衝擊:
- 回歸許可制之事業廢棄物應於新法頒布前,依據相關貨品分類號列申請新增551輸入規定。
- 其影響之業者,可優先輔導改以申請許可制辦理廢棄物輸出入作業。
(六)制式申請文件
-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應檢具相關資料分送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於目前並無相關制式文件,欲申請者僅需針對各大項項目進行說明,導致過去曾有申請文件之內容描述相當不清,甚至有申請者於污染防治設備部分僅以「無污染」帶過,但即便實際製程上無污染之虞,仍需加以詳述並且舉證以利判定。
- 建議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9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之告發單、處分書及移送書或其他書表之格式,除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蒐集歷年業者申請之文件,並經專家學者座談、業者與工會之溝通協調,制定統一之申請文件格式,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二、本年度參與巴塞爾公約大會及協助參與臺日環境會議之國際事務參與
(一)PACE因階段性任務完成,對於後續的相關執行事項,將交由後續特設小組負責。
本年度與會時,巴塞爾公約中美洲區域中心主任Miguel Araujo先生提及我國過去多年參與PACE的工作小組會議,貢獻良多,鑒於PACE即將轉型,他希望我國仍能繼續參加後續行動夥伴特設小組。
(二)建議明年應持續參與國際巴塞爾公約,並爭取國際參與空間及適時展示我國在推廣廢棄物管理上之成果,以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
(三)巴塞爾公約與會代表以官員為主,近年與會過程可發現各國陸續進行人員接班或經驗傳承措施;考量國際事務參與之專業性及效益,建議未來開會代表應有兩人以上參與,透過經驗傳承而有深度執行成效,並盡量減少更動或由實際執行業務者出席,以維持專業參與度。
(四)本次大會發布多項有害廢棄物技術準則,並著重電子廢棄物的管理處置,建議我國應針對電子廢棄物相關技術準則進行瞭解。
(五)臺日環境會議
- 目前申請文件是透過亞東關係協會、日本交流協會協助轉交,臺灣方將文件給亞東關係協會,再轉至日本交流協會,最後交由日方環境省審查,文件之轉交及流程需再進一步溝通協調,及早確認以提高行政效率。
- 關於產業廢棄物輸出(入)審查作業時間問題,雙方都有初步的討論,但礙於目前審查資料皆為透過民間機構做執行,需再做相關研議。
(六)若巴塞爾公約網頁需其各頁面瀏覽分析報告,則需於網頁中加上特定程式,此程式作業需要1~2個月時間;此外,完成網頁程式功能新增後,需累積時間才能蒐集使用之數據資料。建議於下年度計畫建置規劃,以呈現網頁使用狀況。
(七)國際合作與事務參與
- 臺灣與史瓦濟蘭未來可以有合作夥伴關係,針對廢棄物的管理及其他各項環保議題,有進一步的交流、甚至技術移轉等。
- 環保署或相關單位可以邀請友好國家官員到臺灣就環保議題進行交流,建立良好國際人脈。
三、中國大陸參訪處理機構及拜會當地環保主管機關之境外勘查工作
(一)我國並無約束力要求境外處理廠提供管理表單或者上網填報資訊,故若需建立此種機制,應考量我國相關輸出程序詳細規劃因應方式。
(二)本次辦理境外勘查工作,達到加強境外廢棄物管理之目的,建議後續可持續辦理。
四、廢棄物輸出入許可審查及廢棄物品項之比對
(一)建議建立廢棄物與貨品稅則號列之對應關係,以確實掌握各廢棄物實際輸出入量。
(二)建議可於巴塞爾公約資訊網頁公開業者常見填單錯誤樣態,以供業者申請時之參考,以期減少發生錯誤表單之情形。
五、對特定廢棄物種類研析其輸入後產業運用情形
(一)產業用料需求種類的合理性及管理配套
- 擬定標準化審議程序及原則,於行政作業能有一致性,且業者有遵循之依歸。
- 輔導業者上網申報清理過程及強化產業用料之追蹤管理,目前產業用料雖無上網申報,但建議未來可規劃1年1至2次之申報程序,可比照歐盟採簡易登記制,以確認廢棄物後續流向。
(二)目前我國事業廢棄物輸入採登記許可制,建議在輸入後端管理部分,可加強不定期稽查。另外,建議每年可以進口量大或進口次數頻繁之業者,作為重點訪查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