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名稱: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情形監督專案工作計畫
計畫編號:EPA-99-E101-02-204
計畫執行單位: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
計畫主持人(包括協同主持人):張長義 教授
計畫期程:99年2月2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摘要
本年度計畫主要針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六個開發案,包括「核能一廠用過核廢料中期貯存計畫」、「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后里農場部分)開發計畫」、「南科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業區(樹谷園區)開發計畫變更案」、「六輕四期擴建計畫」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等六個案,協助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每月辦理現場勘查監督工作、每季會同監測、每季協助辦理監督委員會議,以落實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的執行成效,有效強化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效能及提高行政效率。一、檢討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執行情形及研擬精進措施:
前 言
環境影響評估係於擬定開發計畫時,先就開發行為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加以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藉以公開說明及民眾參與之方式,提出綜合環境管理計畫,進而付諸審核,以作為決定該開發是否實施之參考,此制度對環境問題之解決具有積極性及前瞻性。基於國家長期發展利益,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應兼籌並顧,我國於一九九四年公布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各種開發行為,在規劃階段應同時考量環境因素,不合乎規定者不得開發,以達永續發展之目標。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七條條文規定:『開發單位應依據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而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八條條文:『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而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要求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此外,「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條文亦規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第十八條所定職權,得派員赴開發單位或開發地點調查或檢驗其相關運作情形』。
本計畫協助環保署辦理「核能一廠」、「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基地)開發計畫」、「南科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業區 (樹谷園區)開發計畫」、「六輕四期擴建計畫」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等六個案,執行施工或營運階段之監督工作。
執行方法
一、 現場監督勘查:
於每月規劃調查該月份個別案件之現場監督勘查執行日期及時程,就個案之環評書件(定稿本)承諾事項及其審查結論、監督委員會(小組)所關注事項以及民眾陳情事件等,擬訂個案每次監督及現場勘查重點事項(每次以1~2項為宜),並與環保署研商確認,經確認現場監督勘查日期後,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開發單位,請開發單位備妥通知相關資料、簡報及規劃勘查路線等事項。開發單位就當日現場監督勘查重點進行簡報或口頭說明後,進行書件查核、現場勘查、綜合討論。會後完成監督勘查紀錄,並將相關電子檔送環保署。
二、 會同監測:
於每月25日前提出次月份之監測執行期程(含監測項目、內容、執行地點及日期等)。工作小組先查核檢測執行單位許可資料,及查閱該個案最近一季之監測報告,以比對監測結果是否有超出法規標準值或承諾值。在配合個案監測項目及日期排定會同監測日期後,於執行前三日通知環保署及開發單位。
三、 監督委員會:
配合環保署於會議15日前規劃個案監督委員會或小組會議之預定日程,以傳真或電郵方式寄發委員出席調查表單,並於五日內完成出席調查。與環保署確認開會日期後,依 貴署指示寄發開會通知及統計委員出席人數及安排委員接送事宜等,並於會議召開前日再次以電話與委員確認出席與否等事宜。
結果
一、 本計畫已完成之工作內容:
(一) 完成協助環保署「核能一廠」、「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基地)開發計畫」、「南科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業區 (樹谷園區)開發計畫」、「六輕相關計畫」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六個個案每月1次現場勘查監督作業及重大災害或異常情事之現場勘查監督作業73次,及擬似違規案件1件,經現勘查核後紀錄送環保署處理,並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逐項查核,在嚴密監督查核下適時提醒業者切實依承諾執行,若需變更應依環評法程序完成後始可執行避免違規受法。本項已達成本年度監督委員會運作機制監督之功能,且兼具輔導業者執行環評工作之進行。
(二) 完成每季會同參與上述個案辦理之環境監測作業各3次,己達成督促開發單位切實執行環境監測計畫,同時也發現原環評規劃之監測計畫項目與頻率無法達到具體反應開發行為對環境品質之影響,流於形式,甚至於淪為開發業者之護身符。
(三) 完成協助辦理上述個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議之召開各1次,隨各開發計畫執行進度依環評書件承諾列出監督重點議程,實際查核檢視環評審查結論及環評書件執行情形,會議結果彙整紀錄送署處理,提升監督委員會功能及行政效率。
(四) 完成「核能一廠」、「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基地)開發計畫」、「南科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業區 (樹谷園區)開發計畫」、「六輕相關計畫」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六個個案共4季工作成果報告送署
二、 計畫執行檢討:
(一) 現勘監督部分,依監督運轉機制每開發計畫分三小組,每季各小組輪流至現地勘查監督一次即三次,召開監督委員會一次,合計每季四次監督,加上會同監測每季3次,每年即28次,頻率太過頻繁,致開發單位及相關顧問公司、為準備監督查核相關資料,人力耗費、耗時,現勘監督當天更是大批人馬坐鎮待命,確已造成開發單位困擾及監督委員的困擾,頻頻反應希望每季一次或半年一次為宜。
(二) 環境監測計畫及監測項目、頻率、方法,經查有關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監測報告係依本署86年公告「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監測報告書格式」辦理,環境監測報告內容包括監測項目、頻率、方法以及監測異常檢討與建議,但是該報告係以環保相關法規以及環境品質標準及公告之檢驗方法為基準,原設計僅需符合環保相關法令排放管制標準屬通案性質,其對目前石化、光電業、半導體業等重大開發案所排放之各項污染物及衍生物之監測項目、方法並未列入,無法真正反應對環境之影響。因此有關監測項目、標的、方法、頻率以及監測結果應有檢討改善之機制,免得監測計畫流於形式,甚至於成為開發單位之護身符。
(三) 開發行為於規劃階段即進行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許可計畫進行細部規劃或施工、營運 難免涉及配置變更,該部分之審查應予減化或者審查時要留予變更之空間,避免因業者提出變更洐生更多之要求,造成業者困擾及行政效率不彰。
建議事項
一、 監督查核建議依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每月以稽查方式進行監督為宜。
二、 監督開發行為應依開發計畫進度,針對審查結論及環評書件承諾事項進行監督查核,俾利開發單位準備資料及避免增加非原環評書件內之承諾事項。
三、 環境監測計畫之執行,為開發行為進行時之重點,可適時反應施工及營運階段對環境衝擊之影響,以現行環保相關法令管制項目及標準無法反應事實之真相,然該部分於環評審查階段往往被忽略,建請該章節應予重視。
四、 環評監督委員會之功能應為兼具輔導開發單位重視環評及協助解決困難之角色,環保主管機關為稽查性質兩者配合可有效提升環評制度之落實。